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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式的规定

(2019-07-04 04:42:21) 百科综合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式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式的规定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式,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式的规定
  • 发布单位:81101
  • 发布日期:1985-09-01
  • 生效日期:1985-09-01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1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9-01
【生效日期】198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式的规定
(1985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省範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规範性档案。
第三条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範围内的事项,可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
(二)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
(三)与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词準确。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代表(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可以向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大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处理办法。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负责起草该法规的草案。
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应附有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杭州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必须附有说明、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材料,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二个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团体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大会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审议肯定的,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交大会正式审议。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式审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提出该法规草案的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应当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并负责答覆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地方性法规,採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或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经审议通过,也可根据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十四条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法定刊物是:
(一)《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
(二)《浙江日报》。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时间,由法规本身规定。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条款的适用解释,也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式,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式相同。
第十九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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