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民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检查指导各乡镇抓好落实,指导各乡镇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磐安县民政局
- 地区:磐安县
- 类型:政府部门
- 职责: 拟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主要职责
1、
2、组织全县救灾工作,核报灾情和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3、管理全县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线测算调整;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4、负责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承担伤残等级、革命烈士的报批工作;负责"双拥"协调、宣传、指导工作。
5、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等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地方性基金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7、拟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实施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筹集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社会福利事业。
8、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扶持政策,验审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城乡自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自治示範活动。
10、负责地名管理,推广使用标準地名。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勘界办的日常工作。
11、协助县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2、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工作。
13、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管理的牵头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负责调查、督促、协调、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14、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15、负责民政事业计画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
16、归口管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事务;负责局综合性档案起草工作和文秘、信息、督查、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事务、对外联络接待、综合治理、计画生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老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民政计画财务、统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救灾救济科:负责全县灾情和灾害等级的查灾、计灾、核灾、报灾等工作;负责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发放、管理和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实施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和规範化建设;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做好城区各街道路牌、门牌及省道线路牌设定工作;负责慈善总会工作,募办工作。
优抚安置科:组织、协调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伤残等级、革命烈士的报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负责水库移民工作。
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科:负责行政区划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勘界办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示範活动;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牵头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工作;负责福利企业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许可科):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孤儿收养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老龄办: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的老龄工作;联繫协调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区的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负责管理福利院和五保集中供养工作。
领导班子
陈金龙 局长、党组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局全面工作。
金贞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局长外出时主持本局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社会救助、有奖募捐、慈善、殡葬管理。联繫社会救助科、社会救助站、募办、慈善总会,殡葬执法大队(殡葬管理所)、殡仪馆,配合福利中心建设。
李相红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许可、老龄、社会养老、五保供养、收养、儿童福利、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联繫民间组织管理和社会福利科(行政许可科)、老龄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居家养老中心。
卢红德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效能)建设、机关党支部、政工、人事、财务、老干部、法制、宣传、信访、平安磐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物质採购、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福利企业、区划、地名、勘界、基建。联繫办公室(法制科)、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科、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婚姻登记处、地名办,配合福利中心建设。
潘海龙 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优抚安置、水库移民安置、维稳、工会,联繫乡镇工作。联繫优抚安置科、水库移民安置办、革命烈士纪念馆。
施碧华 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计画生育、妇女、卫生创建工作。协助金贞玉副局长分管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社会救助、有奖募捐、慈善、殡葬管理。
陈华静 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财务、审计工作。协助卢红德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科、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婚姻登记处、地名办。
李相红 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许可、老龄、社会养老、五保供养、收养、儿童福利、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联繫民间组织管理和社会福利科(行政许可科)、老龄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居家养老中心。
卢红德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效能)建设、机关党支部、政工、人事、财务、老干部、法制、宣传、信访、平安磐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物质採购、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福利企业、区划、地名、勘界、基建。联繫办公室(法制科)、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科、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婚姻登记处、地名办,配合福利中心建设。
潘海龙 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优抚安置、水库移民安置、维稳、工会,联繫乡镇工作。联繫优抚安置科、水库移民安置办、革命烈士纪念馆。
施碧华 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计画生育、妇女、卫生创建工作。协助金贞玉副局长分管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社会救助、有奖募捐、慈善、殡葬管理。
陈华静 党组成员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分管财务、审计工作。协助卢红德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科、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婚姻登记处、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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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本省的地名标準化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湖、海、岛、滩涂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谷、海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市、县、自治区、区、乡、民族乡、镇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地区、街道、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樑、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锚地、码头、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蹟、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区)设定的地名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各级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同级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準地名;
(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四)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定和管理地名标誌;
(六)指导专业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八)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谘询服务;
(九)推广与监督标準地名的使用;
(十)向同级民政部门或者城建部门提出处罚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範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指导。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义健康,用字规範,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
磐安县城乡困难民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08〕153号)档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医疗救助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成立磐安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範围和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精神病人;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患重、大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经济仍十分困难的;
5.见义勇为受到身体伤害而又无医疗保障的当事人;
6.无身份证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无法确认僱主的外地打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在磐安发生意外伤害或生命垂危需紧急抢救者;
7.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
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人员……
单位地址
磐安县县城海螺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