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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2019-06-11 04:19:10) 百科综合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在1990.07.14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1990.07.14
  • 实施时间:1990.08.01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线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线管理範围:
(一)外环道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线征地範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道路上设定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线征地範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外环线管理範围内的外环河由郊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道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和树木,由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道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外环线管理所(以下简称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在外环线征地範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道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定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啤、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定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剎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六条 在外环道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七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道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準穿越路中分隔带。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道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採取保护道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外环线征地範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準立桿架线,不準设定各种招牌,不準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準在外环道路的桥樑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道路的管线,应採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定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九条 外环道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线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线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道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除掉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条 凡损坏道路、桥涵、树木、分隔带等设施,以及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照附属档案一、二、三、四规定的标準赔偿损失或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在外环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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