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结构和法律规範涉及主要内容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共由五章65条组成,其结构和主要涉及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主要涉及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範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係和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权,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土地资源,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条)。共有五节: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2—17条),主要涉及内容:发包方,发包方权利,发包方义务,承包方,承包方权利,承包方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式”(第18—19条),主要涉及内容:土地承包原则,土地承包程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约”(第20—25条),主要涉及内容:承包期限,承包契约形式和契约主要条款,承包契约生效以及承包经营权取得,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併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契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契约。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26—31条),主要涉及内容:承包地能否收回,承包地能否调整,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如何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43条),主要涉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和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擅自解除承包契约等方式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的签订和流转契约主要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以转包、出租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承包土地上的投入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一50条)。主要涉及内容:其他方式承包适用的农村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契约,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发包程式、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审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1—61条)。主要涉及内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途径,仲裁裁决效力及裁审关係,侵害承包经营权民事责任,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和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包契约有关内容无效,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对非法徵收、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徵用补偿费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和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62一65条)。主要涉及内容:对本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係予以法律确认,对保留机动地予以限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法的实施办法,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