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覆办法(试行)自2004年07月13日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04-07-13
- 生效日期:2004-07-13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档案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覆办法(试行)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3日)
为做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覆工作,根据《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细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军区有关部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本省地方性法规询问。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地方性法规的询问,应当通过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二、询问一般应当採取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具体事由和所遇到的本省地方性法规问题以及本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答覆本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法规立法原意,研究起草法规询问答覆稿,必要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研究询问答覆稿。
四、询问答覆稿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核,除特殊情况外,需提交委务会议讨论,并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批。
五、对地方性法规的询问答覆,一般应在收到书面询问之日起30日内,以法制工作委员会名义书面答覆询问单位。比较紧急的问题,在书面答覆之前,可以先用电话或者传真告知询问单位。
六、询问答覆稿在答覆有关询问单位的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七、法制工作委员会定期对法规询问答覆进行整理,彙编成册。
八、属于对地方性法规解释的问题,按照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程式办理;地方性法规具体套用问题解释的,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在工作中,相关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以及对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的口头询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