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第128条法律规範内容解读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採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条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採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该条涉及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採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基本相同。但《物权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流转方式有三种,即转包、互换、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流转方式是四种,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物权法》少“出租”一种。
(2)流转期限的限制。《物权法》第128条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该条涉及流转期限的限制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之三“梳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一致。
(3)承包地用途的限制。《物权法》第12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条涉及承包地用途的限制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之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基本一致。
2.《物权法》第129条法律规範内容解读
《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採取互换、转让方式的流转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契约,并经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后,该契约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效果,不强制当事人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其效力不稳定)。该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内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採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致。
3.《物权法》第184条法律规範内容解读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法律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同时,法律也没有允许林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