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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民政局

(2019-11-06 04:59:11) 百科综合

马山县民政局

马山县民政局是马山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廉政建设、党群、计画生育和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马山县民政局
  • 职责: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
  • 工作: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 内设机构:办公室救灾救济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档案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信访等工作;草拟地方性民政规章,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複议、民政政策法规谘询等工作;
(二)救灾救济股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县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和上级补助的社会救灾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用于社会救济的捐赠和募集的款物;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和水毁民房倒房重建等工作。
(三)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原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等。
(四)优抚股
负责"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队参战退役人员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革命烈士的审核、烈士褒扬工作;审核呈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政务、村务的检查、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管理和殡仪馆的指导管理评审报批等工作。
(八)区划地名股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组织设定地名标誌和管理地名档案,负责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
(九)婚姻登记处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登记机构的管理等工作。
(十)计画财务股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计画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下属单位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副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的建设和入住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城乡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副科级行政单位。负责拟定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组织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开展敬老、助老活动,推进全县老龄工作的发展。
(三)光荣院社会福利院
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对孤儿、弃婴、家庭无力照管残疾儿童、“三无”老人、家庭无力照管老人、老军人和烈属等民政对象进行收养;负责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主要职能

(一)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研究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五保、农村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五保、农村、城镇下岗职工等低保对象的申报、审批、複查、登记,分配自治区、市下拨的和县级的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的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三)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抚恤优待法规、政策;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标準;监督落实烈军属优待金和优待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使用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审核上报退役残疾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上报革命烈士称号;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七)按职能分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自治区和市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审批全县性救灾和社会募捐义演;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监督实施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政策措施,指导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十)贯彻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处理违法婚姻。
(十一)负责县、乡(镇)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村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参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调处县、乡(镇)区域边界争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法规,落实地名工作规範化;审核上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準化、规範化;设定地名标誌;管理地名档案。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準;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主管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发行计画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订全县殡葬工作发展计画,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承办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收养工作。
(十七)落实收容遣送制度,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计画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负责指导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
马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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