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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2020-01-28 18:42:50) 百科综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在民法上,土地是人们能够支配、控制并用于创造财富的物,外延上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三种类型。本文所研究的土地仅指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多种形态。在某些场合也使用农村土地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农村土地是一个外延比农用地更为宽泛的概念,包括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在内。如果从狭义的角度上使用农村土地这一概念,就农村土地仅指农用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界定同《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的界定基本一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4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类型。这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在性质还是功能上均有明显的不同。前者具有物权的性质,兼有经济发展和生活保障双重功能;而后者表现为债权的性质,仅体现为经济发展功能。因此,在法律制度构造上,前者比后者要複杂得多。法学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讨论也主要围绕前者而展开,而对于后者,学术界基本上不存在什幺大的争论。也是以前者为研究对象,即除非有特别说明,所研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内涵与外延均有争议的概念。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的转让。如有学者认为,在家庭承包制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所有权;其二是承包权;其三是经营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一定的运作方式(转包、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并实现土地效益经营的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分别定义。在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移转给他人的行为;而在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不改变土地承包契约的内容,承包人将契约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两种流转在法律属性上的不同,有必要根据其不同特点和运行机理,设定不同法律规範予以调整。第四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法不太符合法学表述,权利一般用移转,权利客体一般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是原土地承包经营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使他人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更,而且是土地承包经营关係的变化。上述学者们出于论述语境的需要,提出的各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上述观点所反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念内涵与外延上相对狭窄,即仅指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户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从广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户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这是狭义的也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二是在改变或者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户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徵收与徵用。这是一种通常被忽略但事实上也具有传统民事权利流转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徵收与徵用通常被理解为行政行为,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徵收与徵用同样具有民事权利流转的合意性质,因此,从广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徵收与徵用可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流转方式。一般情况下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户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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