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
- 地区:南宁市兴宁区
- 职责调整数目:3
- 主要职责数目:12
- 邮编:530023
-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定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基层民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民政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範性档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四)负责辖区城镇复员士官安置和退役义务兵安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权以及复员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城区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城区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城区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城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城区城乡基层民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委会设立、撤併、调整事宜;培训城区所属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和村(居)委会干部。
(八)拟订城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相关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区社会福利事业,指导城区社会慈善、社会捐助、民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实施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城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城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四、其他事项
(一)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区民政局,其职责是:贯彻执行老年人工作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城区老龄工作计画;负责城区老龄工作,及时向区委、政府反映老龄工作、离退休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组织筹建城区老年人协会、老年基金会,为发展老年事业制定规划和筹措资金;负责督促检查基层单位贯彻落实政府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法务部门查处有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围绕“五个老有所”开展各项工作;综合协调各涉老部门做好城乡孤寡老人的生活待遇等工作。代表城区人民政府办理辖区内的《老年人优待证》。
(二)城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区民政局,其职责是:负责处理辖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日常工作,指导辖区双拥工作;办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驻辖区部队的日常联繫和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贯彻落实双拥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双拥工作计画和政策,组织指导城区开展创建双拥模範城区活动;负责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收集掌握有关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协调部队支援和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及各项拥政爱民工作任务;负责优抚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执行上级对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标準,按时足额发放,并组织检查落实,组织辖区单位开展优抚慰问活动;掌握辖区优抚对象情况,及时準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承办双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宁市兴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式办理。
单位职能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机构设定的通知》(南兴发[2010]2号)精神,设立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为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不设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区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城区的实际,研究制定城区民政事业发展计画;制定年度工作计画及民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计画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城区救灾减灾工作,随时掌握灾情;负责接收、管理、发放救济款物,组织慰问和安排灾民生活。
(三)负责城区社会救助,协调和指导镇(街道)、村(社区)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政策;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困难救助等工作。
(四)负责城区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老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退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拥军优属保障基金,按上级有关档案规定统筹徵收和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定期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
(五)负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扶持社会福利生产。
(六)负责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民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和培训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加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推行居民和村民自治示範活动。
(七)贯彻地名法规,协助市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各行业依法使用标準地名。
(八)根据民间组织管理法规,负责城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十)负责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 。
(十一)宣传殡葬管理条例,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负责生产经营丧葬用品许可证办理工作。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挂牌或设在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南宁市兴宁区双拥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城区民政局挂牌)
负责处理城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日常工作,指导辖区双拥工作;办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驻辖区部队的日常联繫和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贯彻落实双拥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双拥工作计画和政策,组织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範城区活动;负责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收集掌握有关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协调部队支援和参加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及各项拥政爱民工作任务;承办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南宁市兴宁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城区民政局挂牌)
办理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检查实施情况;督促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的落实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老龄工作的宣传及业务培训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对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繫、协调工作;承办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由城区民政局领导)
兴宁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辖区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困难救助等业务工作,是兴宁区民政局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南宁市兴宁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要职责(由城区民政局领导)
兴宁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要负责辖区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