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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司法解释

(2019-09-13 18:10:37) 百科综合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司法解释

1.收回承包地前已经设立的流转关係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9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契约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3.发包方强迫和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契约无效的,应予支持。”该条第2款规定:“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契约的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採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契约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5.未经备案的其他流转契约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採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契约无效的,不予支持。”
6.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抵债禁止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流转费纠纷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8.流转期限纠纷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契约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穫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该条第2款规定:“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9.截留、扣缴承包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纠纷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该条第2款规定:“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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