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关于印发《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兵直人口〔2010〕1号,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管理细则》经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内容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机关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驻乌鲁木齐市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流动人口计画生育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工作机制,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职工民众对计画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是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兵团人口计生委城区工作处(以下称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及单位应当成立本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领导担任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画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各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
(二)制定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制度和考核标準;
(三)建立科学、合理、规範的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与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签订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与考评奖惩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四)推荐、审核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年度先进部门(单位)及个人等;
(五)将流动人口计画生育工作纳入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画生育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六)及时研究和解决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重要问题;
(七)完成兵团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画,安排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人口和计画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业务培训及社会公益活动等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工作完成情况;
(三)拟定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準,组织相关考核及评比活动;
(四)组织实施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全员信息化管理和统计工作;
(五)指导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画生育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计画生育两地工作联繫机制;
(六)协调乌鲁木齐市及所属区、县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关係,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七)完成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画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领导本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并接受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机制,落实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
(三)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重要问题,与所属基层单位(个人)签订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责任书;
(四)落实本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经费、人口和计画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五)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流动人口计画生育服务管理,防止出现并及时协助处理违反计画生育政策问题。
第八条 各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专(兼)职宣传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及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拟定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计画、安排,具体组织落实及完成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各项任务;
(二)组织实施人口和计画生育宣传教育及活动,普及人口和计画生育法律法规、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知识;
(三)根据有关办事、办证程式,据实提供和出具各种人口和计画生育证明材料;
(四)执行国家人口和计画生育“七不準”规定,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加强信访事项督查和督办;
(五)建立人口和计画生育全员信息化管理台账,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六)做好避孕节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编制、建立年度避孕药具需求计画和管理台帐,实行避孕节育药具存放、传送和报废管理制度,推行避孕节育药具知情选择,做到免费、定期和足额发放;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画生育宣传教育,落实流动人口登记、统计和发验证工作,督促流动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与流动人口签订计画生育契约并约定联繫方式,建立流动人口计画生育数据信息库,实行并落实区域工作协作;
(八)定期参加人口和计画生育业务培训。
第三章 生育管理
第九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画生育的义务。
第十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汉族职工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职工男性年满23周岁、女性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一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汉族职工1对夫妇可生育1个子女,少数民族职工1对夫妇可生育2个子女。夫妇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画生育规定生育;夫妇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画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二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时,需提交下列证明:
(一)由部门及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为夫妇双方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二)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
(三)夫妇双方《居民户口簿》;
(四)夫妇双方《结婚证》;
(五)夫妇合影照片2张;
(六)其它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再生育指标审核组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妇收养1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妇收养2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妇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妇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四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复婚者除外),经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兵团人口计生委再生育指标审批小组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
(一)城镇居民汉族夫妇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1个子女、城镇居民少数民族夫妇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2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妇中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城市居民汉族再婚夫妇中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2个,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城市居民少数民族再婚夫妇中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3个,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五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符合再生育1个子女条件的夫妇在领取《再生育服务证》时,双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
(一)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依法收养子女证明;
(三)夫妇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四)烈士的独生子女证明;
(五)师(市、地州)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
(六)《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七)丧偶者应当提供公安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流入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男方为乌鲁木齐市户籍人口,女方户口未迁入现居住地的;
(二)夫妇双方在乌鲁木齐市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住所的。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发给《一孩生育服务证》之日起30日内,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有关情况。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流入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一方户籍在乌鲁木齐市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
(二)夫妇双方《结婚证》。再婚未育家庭还应当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妇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五)夫妇双方无违反现行计画生育政策的承诺书;
(六)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夫妇,应当提交《住房产权登记证》或者按揭、购房契约;
(七)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妇,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九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妇,其子女数已达到计画生育规定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夫妇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生育服务证》的,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给予补发。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晚婚晚育、计画生育和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画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领证)可享受计画生育奖励优惠。
第二十三条 初婚晚婚的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再婚夫妇初婚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四条 初婚晚育的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产假30天(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女方可享受晚育产假),同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二十五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已婚育龄夫妇实行计画生育手术的,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列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
(六)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併计算。
第二十六条 晚婚假、晚育产假、护理假和计画生育手术假均含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七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育龄夫妇实行计画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各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向实行计画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兵计生委发〔2002〕39号)和《关于向实行计画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补充通知》(兵计生委发〔2003〕30号)档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领证职工家庭应当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领证家庭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领证家庭保健费合计不超过16周年;
(二)领证夫妇退休,由所在工资核发部门或者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退休工资5%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领证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领证职工家庭保健费发放原则:
(一)各部门及单位领证职工家庭的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工资核发部门或者单位各承担50%;
(二)夫妇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工资核发部门或者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髮放原则:
(一)5%的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按照职工退休时核定的当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以后不再调整;
(二)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从职工退(离)休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範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退职、病退的职工可享受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
(四)离婚、丧偶前已领证并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享受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
(五)再婚家庭曾领证并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持证一方可享受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
第三十一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计画生育手术费、领证家庭保健费和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列入职工福利科目开支;
(二)国有企业列入成本开支;
(三)非公有制企(事)业由用工单位解决,并列入成本开支。
第三十二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凡符合本细则规定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优惠奖励,并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画生育父母光荣证》及已享受的领证家庭保健费和计画生育退休奖励金。
第三十三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领证职工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所在工资核发部门或者单位给予相应的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1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1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存活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程度达到3级以上)。
第三十四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妇,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妇,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者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者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画生育奖励优惠家庭资格认定、资金髮放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计画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同时应当实行人口和计画生育政策落实“一票否决”制度,把落实计画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及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机关部门及参公单位对违反规定超计画生育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七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及单位进行年度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业务考核,提出先进部门及单位(个人)、达标部门及单位建议名单,报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通报表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八条 经考核不达标部门及单位,由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者不参加年度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及单位,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照计画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建议取消其文明部门及单位年度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兵团机关及直属单位凡未依照本细则规定,出具和办理相关计画生育证明材料,或者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计画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画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当追究的其它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兵团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