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8日
- 实施日期:2012年06月01日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信息
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牧)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宣传员,负责辖区内村(居、牧)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计画,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六)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第十二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容教养人员、收容教育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基本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画,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讲座、课外活动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国小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或者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国家、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路。
第十五条
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路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刊播法制宣传教育信息及公益广告。文艺团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信教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法律知识纳入教学计画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谘询、法制讲座等活动。
鼓励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画落实情况实行阶段性和总体评估考核。
第二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
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考核内容。
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故不参加学法用法考试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况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比较全面,符合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建议表决稿。法制委员会于3月28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不够全面,应进一步研究修改。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便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草案修改稿中应当增加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内容。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三、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定为2012年6月1日。
此外,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比较全面,符合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建议表决稿。法制委员会于3月28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不够全面,应进一步研究修改。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集地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便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草案修改稿中应当增加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内容。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三、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定为2012年6月1日。
此外,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託,现就《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基础。自1986年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五个五年规划,目前正在实施第六个五年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二十多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通过地方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用地方性法规规範、促进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持续有效地进行,促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走上规範化、法制化的轨道,为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在总结二十多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从2008年开始,我委会同省司法厅对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了调研,为制定该条例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后,内司委和省司法厅经过反覆研究,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工作方法,确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印发有关部门徵求意见。同时,内司委和司法厅组成调研组,分别就城镇、农村、牧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2011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立法调研,为制定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打好基础”的要求,内司委加快了草案的起草进程。9月中旬,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法院、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垣法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对草案初稿进行了论证,并就草案起草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西宁市湟源县、海东地区及平安县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再次徵求了有关部门、民众团体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在认真调研、广泛徵求意见、借鉴兄弟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对草案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充实、完善提高,先后数易其稿。10月27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及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精神和法务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档案的规定,结合我省二十多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草案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向全社会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二)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司法机关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草案第四条作出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牧)民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草案第五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具体职责作出了规定。鑒于法制宣传教育涉及到多个部门,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分别对司法机关、教育、企业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民族宗教、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了要求。
(三)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和检查的内容
为了推动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久、深入开展,使之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中,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同时规定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画进行评估考核。
(四)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制度
根据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的内容。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併审议。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託,现就《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基础。自1986年以来,我省先后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五个五年规划,目前正在实施第六个五年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二十多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通过地方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用地方性法规规範、促进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持续有效地进行,促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走上规範化、法制化的轨道,为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在总结二十多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从2008年开始,我委会同省司法厅对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了调研,为制定该条例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后,内司委和省司法厅经过反覆研究,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工作方法,确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印发有关部门徵求意见。同时,内司委和司法厅组成调研组,分别就城镇、农村、牧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2011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立法调研,为制定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打好基础”的要求,内司委加快了草案的起草进程。9月中旬,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法院、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垣法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对草案初稿进行了论证,并就草案起草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西宁市湟源县、海东地区及平安县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时再次徵求了有关部门、民众团体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在认真调研、广泛徵求意见、借鉴兄弟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对草案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充实、完善提高,先后数易其稿。10月27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及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精神和法务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档案的规定,结合我省二十多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草案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向全社会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二)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司法机关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草案第四条作出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牧)民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草案第五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具体职责作出了规定。鑒于法制宣传教育涉及到多个部门,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分别对司法机关、教育、企业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民族宗教、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了要求。
(三)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和检查的内容
为了推动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久、深入开展,使之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中,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同时规定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画进行评估考核。
(四)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制度
根据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的内容。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併审议。
相关报导
《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和成功经验,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职责、教育对象、考核考试及工作保障等内容。
据青海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官玉林介绍,自1986年以来,青海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二十多年,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青海省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官玉林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通过地方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用地方性法规规範、促进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据介绍,条例从四个方面对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精神和法务部、青海省委、省政府有关档案的规定,结合青海省二十多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向全社会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
——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司法机关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条例明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条例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牧)民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具体职责作出了规定。鑒于法制宣传教育涉及多个部门,条例还分别对司法机关、教育、企业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民族宗教、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了要求。
——规定了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和检查的内容。为了推动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久、深入开展,使之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中,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同时规定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画进行评估考核。
——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制度。根据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条例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学法用法考试。公务员录用和晋升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法制宣传教育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宣传活动
5月31日,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在西宁市新宁广场举行《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集中宣传活动。副省长、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建华出席。
当天的集中宣传活动由法治西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宁市司法局、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协办,省直和西宁市直机关65家单位以及西宁市10余个社区共同参与展开,共展出展板237块、悬挂横幅100余条,发放资料6万余份。为扩大《条例》的宣传力和影响力,各地各单位将在全省範围内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今年6月1日是《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4周年。该《条例》实施4年来,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入了依法普法的新阶段,实现了覆盖广泛化、工作法制化、创建基层化、形式多元化、首创本土化、经费递增化“六大成果”;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超过92%,“法律七进”活动深入推进,基层法治创建成果丰硕,法治文化建设蓬勃开展,民众对“六五”普法的满意度达到85.3分;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省、建设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