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发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司法救济就开始了。
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中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转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司法处理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方面的纠纷而展开。司法处理的依据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条文。如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5条规定:“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契约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以及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契约以及转包渔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无效。此外,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也起到积极的补充作用。如前述《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规定:“承包契约被确认无效后,对产生的财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合理解决。”司法处理的基本精神在于维护承包契约的稳定以及保护土地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决定性作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的增多以及流转方式的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司法处理不仅在数量上多了起来,而且在类型上还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面的纠纷。司法处理的依据除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製订的司法解释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如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三部分用8个条款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在内的农业承包契约权利义务转让的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又如2005年3月2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除了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类型的案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外,还用了11个条款分别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前流转价款的收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流转优先权、发包方强迫流转的效力、採用转让方式流转时发包方同意权行使的限制、未经发包方备案的流转契约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还肯定了政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纠纷处理时的适用作用。如《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契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农业承包契约纠纷案件时,除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依照契约订立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处理”。这一时期,司法处理的基本精神在于更加重视保护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流转自主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调查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村民内部调解和政府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诸法院的案件为数极少。如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农村经营管理局提供的数据,2005—2006年,全市县以上农经部门接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土地承包纠纷上访共327起(次),其中市级接访65起(次),到省上访的4起。绝大部分都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调解结案,真正通过司法渠道予以处理的只有3起。据笔者对湖南浏阳市、衡阳县等地的调查来看,通过司法渠道予以处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也为数极少。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亲戚、邻里之间,通过司法渠道进行处理被认为会伤和气;相对非诉讼的处理方式,司法处理的专业性更强。当事人往往需要聘请律师才能顺利进行诉讼,因而成本要高一些:司法处理的结果在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等。当然,由于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乡(镇)、村等组织社会公信力的降低等原因的存在,以及流转案件审理规範的逐步明晰化为纠纷的司法解决提供了可操作的便利条件,仍有一部分农民选择通过司法的渠道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只是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司法处理案件较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且多是返乡农民与土地实际耕作者之间的纠纷。据笔者对岳阳市(包括下属县、市)範围内法院系统结案情况的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以前,基本上没有这类案件,2005年以后,每年均在10件左右。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近两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对种田农民实行包括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综合补贴等在内的各种补贴有关。在以前,种田没有效益,农田被农民视为负担而低价甚至无偿转给他人耕种,并且多是口头协定,也没有经过或者通知村(组)负责人。现在因为取消农业税而且有各种种田补贴了,种田被农民视为是有效益的事情,许多以前外出打工的农民返乡要求重新耕种以前流转出去的土地,而土地的实际耕种者又不愿意退出对土地的耕种。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大量返乡农民与土地的实际耕种者的纠纷。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几年土地徵收规模较前有大的扩张,一些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土地在土地徵收时,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因此,这类纠纷的司法案件近几年有所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