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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019-03-06 07:53:06) 百科综合

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2013.11.29
  • 实施时间:2014.01.01

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範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云龙水库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範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徵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云龙水库输水设施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具体保护範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云龙水库正常蓄水位为2089.67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054.17米。
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Ⅱ类水标準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準》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要求进行保护。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準》Ⅲ类水标準进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武定县、富民县、五华区、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及其输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做好保护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範围,统一补偿标準,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禄劝县、武定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云龙水库保护所需经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云龙水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云龙水库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查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
(二)制定云龙水库保护区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并检查、督促、考核完成情况;
(三)指导、监督下级工作机构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协调解决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云龙水库保护的措施和方案;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水源及输水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五)负责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在保护区内相对集中行使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城管、农业、林业、绿化、卫生、旅游、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拟定,分别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在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保障正常、安全、规範供水;
(二)制定云龙水库年度蓄水供水计画,执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检修规程;
(四)负责云龙水库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妨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楚雄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与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保护区流域河流水质达到规定标準。对水质不符合规定标準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削减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期治理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範围内组织建设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採取措施处理生活污水,防止生活污水、不达标的中水直接排入水体;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农田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七条 云龙水库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种植水源涵养林,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内调整产业结构,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製剂,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九条 在云龙水库保护区内现已设定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準。超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採取措施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
对迁出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居民,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得新迁入居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在招录员工、组织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社会保障、生态保护、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改善云龙水库保护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或者水质的建设项目;
(三)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胶袋和一次性塑胶餐具;
(六)向河道、沟渠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废液及其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準的污水、废水;
(七)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範围内的土壤中;
(八)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
(九)新建经营性的陵园、公墓。
第二十三条 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坑塘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二)挖砂、採石、取土、採矿;
(三)盗伐、滥伐林木和採种、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设定屠宰场;
(五)设定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叠;
(六)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暂养水生生物;
(三)捕鱼、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猎水生动物和其他水禽;
(四)围填水库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五)在水域进行水上训练、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六)损毁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防护网等设施设备;
(七)设定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八)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九)露营、野炊、游泳;
(十)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染水域的物品;
(十一)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倒虹吸管、沟埋管、结合井、管理井等输水设施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隧道、检修洞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输水设施检修专用道路两侧水平外延5米以内的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挖砂、採石、取土、採矿、凿井、打桩、钻探、建窑、爆破等;
(三)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在隧洞、检修洞进出口设定障碍物;
(四)倾倒垃圾、废渣、弃土;
(五)在输水管道开口、凿洞。
第二十六条 有输水管道桥涵的路面,由其输水设施产权单位报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定车辆通过限重标誌,超过输水管道桥涵承载能力的车辆禁止通过或者停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云龙水库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考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州市的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云龙水库水源地、主要入库河道设立水质监测点,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云龙水库及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发现水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和防汛安全的需要,採取措施,增强水库调蓄能力。
第三十条 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职责範围的,应当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云龙水库水污染和危及水库枢纽工程、输水设施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採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五华区、盘龙区、富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四、五、六项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五华区、盘龙区、富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输水管道桥涵损坏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批准的範围、职权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条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昆明市在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採取了局部移民搬迁、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调整种植结构、测土配方施肥、禁养限养、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措施,使云龙水库水质总体上保持为Ⅱ类水质。但在《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入库河流的水质不容乐观。在4条入库河流中,石板河水量占总来水量的57%,水质却为Ⅳ类,有必要纳入一级保护区範围进行保护;二是水城河,作为云龙水库的另一条入库河流,占总来水量的22%,其在武定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段,未被纳入保护範围;三是云龙水库径流区面积745平方公里,涉及禄劝县6个乡镇29个村民委员会及武定县3个乡6个村民委员会,共有60000多人,由于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水源区内水土流失、森林和植被的破坏、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集镇生活垃圾、废水等对环境污染的情况仍然存在。昆明是一个资源型、环境型、工程型缺水城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是缓解昆明城市供水不足,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现代新昆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工程。云龙水库作为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是昆明市最主要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向昆明城市供水25亿立方米,占全市供水总量的60%以上。因此,有必要在省级层面制定《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解决云龙水库水源地跨区域保护问题,实现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统一规划、统一保护。
二、起草和审查经过
为了加强昆明饮用水源地保护,2009年1月以来,省人民政府滇池水污染防治专家督导组通过多次对云龙水库及其主要入库河流进行调研,形成了督导专报,建议制定《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省法制办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组织昆明市、楚雄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等单位认真起草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经採取书面徵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上网公布草案和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和採纳了各方面的意见,还借鉴了部分省的立法经验。经全面审查和反覆研究,并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环资委负责同志参加作了多次修改,採纳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在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已经2010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省人民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内容共6章38条,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规划与保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现就《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保护区範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使云龙水库保护区範围划定更为科学、合理,省环境保护部门委託昆明市环科院,对保护区进行了重新调查划定,将云龙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并明确了划分标準,将楚雄州武定县境内的水城河、双化水库和石板河的有关区域纳入一级保护区,以加大云龙水库主要入库河道的保护力度,减少对水库水质的污染(第三条)。
(二)关于管理主体
云龙水库的保护,从部门来看,涉及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公安、卫生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从地域看,涉及昆明市和楚雄州。为了确保云龙水库水质不受污染,确保昆明城市供水“生命库”和“生命线”的安全,在符合机构改革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实现对云龙水库的统一、高效管理,经徵求省编办意见,《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云龙水库保护有关工作;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职责许可权,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做好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条例(草案)》还规定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在保护区内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以确保水源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关于保护经费和保护区补偿
保护经费能否落实及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是否给予补偿、如何补偿的问题,是云龙水库的保护措施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和昆明市能否获得长期稳定的优质供水的决定因素。《条例(草案)》对此作了原则规定: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範围,统一补偿标準,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各自留成的云龙水库水资源费中,按照产水量的比例合理安排给禄劝县、武定县,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禄劝县、武定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云龙水库保护所需经费(第八条)。
(四)关于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安置
云龙水库一级保护区範围内现仍居住着11000多名民众。为确保云龙水库的水质不受污染,保障人民民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将一级保护区内的民众逐步实行异地搬迁安置是非常必要的,对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则鼓励迁出,不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鼓励迁出;对迁出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居民,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使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草案)》对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设定的禁止性行为,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定了行政处罚规定。在禄劝县、武定县境内,授权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实施;输水设施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则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五华区、盘龙区、富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议结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云龙水库是昆明市区重要饮用水源,占全市供水总量的60%,但近年来水质下降,水位降低,周边环境不容乐观,制定出台该条例,加大立法保护力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管理机构的设定、保护区範围的划分、水源保护区投入及补偿机制3个问题上。会后,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二审工作,法制委、法工委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和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到禄劝县、武定县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立法调研。调研中,昆明市、楚雄州、禄劝县、武定县对管理机构的设定、保护区範围的划分和保护区投入及补偿机制存在较大分歧意见。
2010年9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草案上述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决定函请省政府对条例草案中的三个重要问题作进一步研究。省政府收函后高度重视,组织研究室、民政厅、法制办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协调,但由于涉及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直难有大的突破。今年6月以来,按照李纪恆省长和孔垂柱常务副主任的批示,省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研究了前述三个问题,并推动各方达成共识。11月5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收到省政府的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后,法制委、法工委及时启动了该条例的二审立法程式,召开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于11月1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管理机构的设定
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中管理机构不明确,“九龙治水”的现状,不利于加强云龙水库的保护。根据省政府协调一致的修改意见,一是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云龙水库的保护工作,建立云龙水库定期会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督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将第十、十四条中“省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四是在相关条款中对条例草案涉及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云龙水库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保护区範围的划分
经省政府多次专题会议协调,昆明市、楚雄州、禄劝县、武定县对保护区範围的划分已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对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一是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关于云龙水库保护区具体範围的规定;二是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云龙水库保护区的具体範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徵求相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楚雄州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三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提法将条例草案中“一、二、三级保护区”相应修改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三、关于保护区投入及补偿机制
楚雄州政府多次提出,条例草案第八条关于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不合理,云龙水库保护经费应当由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承担。武定县政府提出,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补偿资金和保护经费由省政府和昆明市政府承担,并儘快按入库水量的比例对武定实行水资源利用补偿。经省政府多次专题会议协调,目前已确定了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据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一是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楚雄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云龙水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第三款关于水资源费分配的规定;二是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範围,统一补偿标準,兑现补偿资金。补偿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环资工委的修改建议以及省政府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缩小了法律责任中的罚款幅度,对条例草案一些文字、条款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落实常委会一审过程中提出的审议意见,协调解决好条例草案涉及的相关重要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对落实各级政府相关责任、水库保护区的划分、投入及补偿机制、移民搬迁等重大问题已有明确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纳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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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以解决云龙水库水源地的跨区域保护问题,实现水源保护区统一规划、统一保护。
据了解,云龙水库作为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每年向昆明城市供水2.5亿立方米,占全市供水总量的60%以上,是昆明市最主要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自2007年7月施行以来,在保护云龙水库及其设施安全、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确保城市供水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云龙水库水源地跨越了昆明市行政区域,其主要入库河流(水城河)和径流区涉及的楚雄州武定县3个乡6个村民委员会未纳入《条例》进行保护。
为解决云龙水库水源地的跨区域保护问题,2009年1月以来,云南省政府滇池水污染防治专家督导组多次对云龙水库及其主要入库河流进行调研。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避免两个法规并行的现象,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昆明市云龙水库管理条例》自《云南省云龙水库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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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施行了6年多的《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自《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这标誌着昆明市最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云龙水库保护工作进入全面法制化阶段,由“市管”变为“省管”。
《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是2007年出台的昆明市地方性法规。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护云龙水库及其设施安全、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确保城市供水和饮用水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云龙水库位于昆明市西北部禄劝县云龙乡、撒营盘镇境内,距离昆明约110公里,水库总库容近5亿立方米,承担昆明市70%的供水任务,是昆明市最主要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由于云龙水库水源地跨越了昆明市行政区域,其主要入库河流(水城河)和径流区中涉及云南楚雄州武定县的3个乡6个村民委员会未纳入《昆明市云龙水库条例》进行保护。
为解决云龙水库水源地的跨区域保护问题,实现水源保护区统一规划、统一保护,保证水源安全。2009年1月以来,云南省政府滇池水污染防治专家督导组通过多次对云龙水库及其主要入库河流进行调研,形成了督导专报,建议制定《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避免涉及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出现两个法规并行的现象,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自《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2014年1月1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昆明市指定的《昆明市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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