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金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六政办〔2016〕59号)以及《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金寨的意见》(金髮〔20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设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专利产业化和质押贷款,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範高效的原则。县级财政按照本办法在先行兑现奖补的前提下,再申请省、市奖补资金配套支持。
第二章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能力建设
第四条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8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对连续三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8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6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以上三类科研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对由国家布局建设、新认定的区域性创新联盟给予18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8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火炬特色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三章支持智慧财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套用
第六条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4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奖励;对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同一申请人最多不超过20件;对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200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配套支持。
经省级智慧财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对开展智慧财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开展智慧财产权规範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8万元;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评估费国家规定标準的50%、贷款利息10%、担保费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支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第七条对获批省创新驱动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省拨项目经费60%的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5%予以奖励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列入省科技保险试点企业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8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奖(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科技奖(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六安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和团队,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名分档确定,排名1—10名的,每个奖励60万元;排名11—30名的,每个奖励36万元;排名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18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县内投产的,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在省内前十名的,一类新药补助3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2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1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6万元/个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2万元/个的奖励。对国家和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每个12万元、6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一次性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体着作权,一次性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