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6]195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智慧财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苏府[2008]147号),设立苏州市智慧财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智慧财产权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智慧财产权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国家巨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苏州市智慧财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所在地:苏州
- 实施时间: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 内容:详见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6]195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智慧财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智慧财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苏府[2008]147号),设立苏州市智慧财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智慧财产权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慧财产权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智慧财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智慧财产权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和国家巨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及使用计画,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参与审议智慧财产权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参与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实施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等工作,并对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三章 支持範围与方式
第六条 智慧财产权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物质保障。
第七条 国内外专利申请和作品着作权登记费用资助、智慧财产权维权经费补助的申请主体,为苏州市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智慧财产权资金支持範围: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和作品着作权登记资助。主要包括: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按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实际缴纳额给予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资助额不超过4000元,每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
2.已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着作权登记,在取得作品着作权登记证书后,按申请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给予每件作品不超过300元的资助。
(二)重大智慧财产权(专利、着作权)推广运用。主要包括:
1.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2.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或较高文化艺术价值的作品的推广运用。
(三)企事业单位智慧财产权战略推进。重点支持:
企事业单位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智慧财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专利资料库及分析系统建设、智慧财产权战略研究、智慧财产权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
(四)软体正版化推进。重点支持:
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体、完善软体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软体使用效益等。
(五)智慧财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1.提供专利申请、着作权登记、信息检索、法律谘询、维权诉讼及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的智慧财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
2.智慧财产权综合服务以及智慧财产权资料库、展示交易服务、正版软体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各类智慧财产权创造、转化及保护等载体的建设。
(六)智慧财产权应急与预警分析。重点支持:
为我市自主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提供智慧财产权分析论证和预警服务,指导企业、行业规避智慧财产权风险,为政府管理及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智慧财产权维权援助。主要包括:
1.支持企业依法应对智慧财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2.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智慧财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谘询、诉讼委託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八)智慧财产权宣传培训。主要包括:
1.宣传报导智慧财产权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典型事例,普及智慧财产权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智慧财产权、增强智慧财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智慧财产权文化氛围。
2.为加快建设智慧财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智慧财产权培训。
(九)智慧财产权表彰、奖励。主要对象:
1.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
2.具有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或文化艺术价值的着作权作品。
3.在智慧财产权(专利、着作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
(十)智慧财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智慧财产权资金的使用採取无偿资助和贴息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各类项目申报主体根据智慧财产权资金项目的年度指南,应向注册所在地的智慧财产权(专利、着作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市区智慧财产权(专利、着作权)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将所接受申请的项目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主要申报材料:
(一)项目计画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事业单位智慧财产权状况和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智慧财产权资金项目立项建议,採取相关方式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苏州市智慧财产权计画项目契约(责任书)》(一式三份),市财政局依据契约(责任书)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由各市区财政局或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国家、省智慧财产权项目的配套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已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再下达市智慧财产权资金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智慧财产权资金项目的跟蹤问效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并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汇总的基础上提交年度绩效报告。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委託各市区智慧财产权(专利、着作权)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智慧财产权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蹤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必须对智慧财产权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八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採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此前的《苏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苏财科字[200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