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7日,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以川人发〔2005〕21号印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共12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印发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文号:川人发〔2005〕21号
- 印发时间:2005年6月7日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发〔2005〕21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规範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1、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规範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1、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2、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2005年6月7日
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成立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试教材的征订发行由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从2005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
首次考试于2005年9月份举行。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全国统一大纲执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在一天内进行,每个科目考试的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在《暂行办法》颁发前,已取得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资格证书、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现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 纪机构,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经纪工作实践经历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基础》科目。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未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参加考试,考生携带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準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考前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应考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收费标準,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有关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条 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成立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试教材的征订发行由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从2005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
首次考试于2005年9月份举行。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全国统一大纲执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在一天内进行,每个科目考试的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在《暂行办法》颁发前,已取得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资格证书、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现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 纪机构,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经纪工作实践经历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基础》科目。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未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参加考试,考生携带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準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考前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应考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收费标準,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有关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