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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29 19:32:52) 百科综合

随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随县发布了《随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03〕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8〕20号)和《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随发〔2001〕12号)、《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办法〉》(随县发〔2009〕11号)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行党委政府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委託、审计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县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综合协调、督办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和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协作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画管理,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範风险"的原则,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画。经济责任审计计画应当与审计机关专业审计项目相衔接。每年的经济责任审计计画应于年初提交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审计计画确定后,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託书》,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委託审计任务的,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纪检监察及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将了解和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举报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组织部门的委託书,将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画,制订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确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般应派人参加,审计结束徵求审计意见时,审计机关主持,委託部门参加审计徵求意见的会议。
第八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对违反党纪政纪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委託部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实行情况通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传递和领导指示意见的反馈,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整改落实工作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每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检查,抓好落实。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由委託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及被审计对象进行反馈。委託部门要求整改的,被审计单位的党组织需报送整改报告,承担经济责任的被审计对象需写出个人回复。委託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程式办理,并向有关单位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为查处经济违纪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三)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表模、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监督管理等提出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支持保护领导干部,为遭非议的领导干部澄清事实的参考依据;
(六)作为建立健全、完善规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审计结果。针对审计情况研究加强或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对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三)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督促检查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在职责範围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根据审计结果採取不同措施作相应处理:
(一)依据审计结果,对苗头性、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干部,给予谈话教育,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二)依据审计结果,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三)依据审计结果,对任期履行经济责任存在突出问题、民众反映较大、已不胜任现职的,按照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有关规定,採取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给予处理;
(四)依据审计结果,对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依据审计结果,通过适当方式为遭到非议的干部澄清事实;
(六)依据审计结果,对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政绩突出、廉洁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干部档案。
第十七条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準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报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採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及时反馈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採取召开整改督办会形式,要求审计结束三个月后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集中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整改情况,研究督促整改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的适用範围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地区、单位、部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负有失察、失管责任的,包括主管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责任追究的;
(二)审计查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按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追究相应责任的;
(三)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涉嫌经济违法违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核实查证的;
(四)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应予以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实的事实为依据,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的重点是:
(一)对主管或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民众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
(二)对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专项资金,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
(三)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将财政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等财政违法行为,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
(四)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
(五)违反政府採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责任追究中,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和违纪线索的移送。通过审计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需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範围内做出审计决定;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向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审计查实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或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人员涉嫌经济违纪,需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相关资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移送后的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审计机关移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书证材料后,对审计查实或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应进行调查核实;决定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和查处结果反馈给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立案和不予立案的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属一般性违反廉政规定、轻微违纪问题,或民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较多但线索不够清晰,一时难以查证的,由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按照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按照党纪政纪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理、处分结果的反馈。实施责任追究,应予以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另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和审计机关反馈党纪政纪处分结果,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应给予刑事处理的,由司法机关向移送机关及有关部门反馈刑事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财政纪律和廉政规定、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人员涉嫌经济违法违纪,经查证核实应当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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