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2020-01-13 11:10:23) 百科综合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範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 印发部门: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6日
  • 发文字号:财会〔2018〕33号
  • 实施时间:2019年1月1日

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範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6日

管理办法内容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範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定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许可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採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範围和专业能力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範会计人员行为。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定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许可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採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办法解答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会计人员的範围及相关工作岗位。《管理办法》将会计人员界定为在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同时,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
二是明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强调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规定了认定专业能力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是明确单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会计人员任用(聘用)、会计岗位设定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和有关要求。
四是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管理办法》强调对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应当採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贯彻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抓好落实。《管理办法》体现了对会计人员管理由行业準入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的重大转变,与《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是紧密联繫的。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会计人员要严格自律。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尽职勤勉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为《管理办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在实处;抓紧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努力为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