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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7-28 12:30:42) 百科综合

德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德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範德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自主智慧财产权的培育和形成,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智慧财产权工作的意见》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德阳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位置:德阳市
  • 作用: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 原则:坚持无偿资助、不重複资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所发生的代理费用及相关费用,支持专利实施和奖励优秀专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安排原则:坚持无偿资助、不重複资助、重点扶持、突出效益、择优奖励、客观公正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範围及标準

第四条 专利资助:市政府对当年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非职务发明的授权专利,当年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际PCT专利实行资助。资助标準为发明2000元/件、实用新型800元/件、外观设计300元/件,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採取PCT方式申请的,每件资助10000元。
第五条 专利实施扶持:重点支持没有专利权属纠纷、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着、专利贡献率达50%以上的专利实施项目,并且所支持的项目企业管理规範,运用智慧财产权制度和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能力较强。原则上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00元。
第六条 优秀专利奖励: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技术水平高、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的重要技术突破,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为突出,在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方面作用明显,对形成国际标準或国家标準发挥突出作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年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50000元。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资助:属本市境内的单位(以注册地为準)的专利申请;属本市境内的个人(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準)的授权专利,以及本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际PCT专利。
2、专利实施扶持:属旌阳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以及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的专利实施项目。
3、优秀专利奖:属本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专利资助项目:职务发明应提交《德阳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三类专利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发票複印件,单位有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複印件;非职务发明应提交《德阳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首页複印件、专利审查费、代理费收据或发票複印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複印件;涉外专利申请还应提交相关着录事项法律档案、申请国智慧财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複印件、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複印件。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自行或委託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并领取资助金,委託办理的,须提交委託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複印件。
以上材料各提交一份,对提交的複印件需核对原件。
2、专利实施项目:应提交《德阳市专利实施计画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有效专利(申请)证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小试或中试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实施许可证明、生产或产品许可证、获奖证书、鉴定报告或该项目列入有关部门计画及获得资金支持情况说明等资料,一式二份。
3、市优秀专利奖项目:应提交《德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专利有效性证明档案、专利实施效益等材料以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的评价报告,一式二份。
第九条 申报程式和申报时间
1、专利资助项目:由单位、个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年度即:上年11月21日至当年11月20日内提出的专利资助申请,採取常年受理、审核。当年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申请不再受理。
2、专利实施项目:旌阳区、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企业于当年5月10日前向当地科技和智慧财产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两区科技和智慧财产权主管部门经初审、汇总后,于5月30日前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推荐;其他县(市、区)所在地的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5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申报。
3、优秀专利奖项目: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于当年4月30日前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县(市、区)所在地企事业单位由当地科技和智慧财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準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于当年4月30日前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审批和支付

第十条 审批和支付程式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式审批和支付。
1、专利资助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审批,根据审定数额于每季度末办理支付。
2、专利实施项目: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条件、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于8月10日前报请市政府批准,于当年9月10日前下达。
3、优秀专利奖项目: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并组织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準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拟获奖项目作出评审决议,经公示后,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报请市政府奖励表彰,于7月31日前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接受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蹤、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和智慧财产权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资金,除收回全部扶持和资助费用外,还将按照财政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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