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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标準化管理办法

(2019-12-15 02:52:58) 百科综合

军用标準化管理办法

军用标準化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4年1月7日联合发布施行的军事行政法规。共6章32条。内容包括:总则,标準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标準的贯彻执行,标準化机构和任务奖惩和附则等。《管理办法》规定,军用标準化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军用技术标準(简称军用标準)是为满足军用要求而制定的技术标準,是从事国防科研、至产和使用、维修活动的共同技术依据;国家标準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当贯彻执行;各部门制订的专业标準(部标準),凡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可以直接採用;对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认真研究,区别对待,积极採用;军用标準化规划、计画应当纳入各部门的军"事装备发展和国防科研、生产规划、计画。

军队审计机关职权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条例》规定,军队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1)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计画、预算、决算、帐簿、凭证、报表、资财和有关档案、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凡经审计机关确定为事先审计和报审的项目,其年度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签章后方能核销。财务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审计机关协商办理。(2)有权参加本单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3)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査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档案、材料、实物等进行複印、複製、现场拍照、录像,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定障碍。(4)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财务收支,制止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5)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全军有关规定,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冻结资财、扣抵或停止拨款、罚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6)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必要时可以採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7)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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