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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5-21 18:59:30) 百科综合

六盘水市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範市科技计画项目的管理,提高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的规定,根据贵州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的《贵州省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研计画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六盘水市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目的:规範市科技计画项目的管理
  • 制定单位:贵州省科技厅、财政厅
  • 制度依据:财务规章制度
  • 条例:27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套用技术研发资金),指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套用技术研发、支持科技攻关计画、科技成果推广与科技创新计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原市级科技三项费用)。

第三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和採用先进技术标準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攻关研发项目。其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画。通过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产质量提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画。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範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作为政府的指导性科技计画,以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实现产业化为主要目标。
1、星火计画。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推广套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人员培训、信息网路建设和示範工程,培育现代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知识化和农村信息化。
2、科技成果推广计画。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套用与政策、机制研究,推广关联度大、适用面广的共性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3、重点新产品计画。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採用国际标準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準,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4、科技合作计画。围绕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科技资源,加强科技项目的招商引资。
5、科技扶贫计画。面向贫困地区,推广套用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6、软科学计画。支持涉及全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的问题开展研究,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科技政策法规研究、体制改革研究产业技术发展和智慧财产权的保护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研究、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7、县区科技计画。主要支持县(区、特区)引进吸收、推广和普及科技成果,科技信息服务网路建设,加强县市科技创新及示範能力建设,推动县(区、特区)特色产业和技术创新及转化基地建设,建立多层次的科技培训机制。
8、其他计画。科普专项、智慧财产权专项、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等计画,以及经市政府确定予以支持的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画。
第四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谘询作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许可权:
(一)市财政局
1、负责审核市级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画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审核市级科技项目计画管理费预算;
3、共同审核并下达市级项目年度经费计画;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市级年度套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市级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论证);
3、负责编制市级科技项目计画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使用;
4、共同审核并下达市级项目年度经费计画;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报送市级套用技术研发资金报表。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託,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要求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七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範围包括项目费和计画管理费。

第三章 资金开支範围

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套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试验试製费,能源材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準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市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複列支(人员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2、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製费。
3、试验试製费。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进行的试验及试製费用。
4、能源材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项目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託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6、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
7、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

计画管理费是指套用技术研发资金计画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实施项目监理、验收、成果评估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画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使用,年度计画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套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的5%以内,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单位按程式向市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同时编制套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套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及支付

第十四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科技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项目,按项目契约编制年度用款计画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用于支持县乡科技项目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行文以预算指标下达项目县,县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规定支付并监督项目使用;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库集中管理办法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属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套用技术研发资金过程中涉及政府採购项目,必须按《政府採购法》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和项目县科技部门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套用技术研发资金月份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六章 项目监督及验收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行使项目监督职责,对执行中的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匹配资金的到位情况、项目预算的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契约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必须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科技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有项目组织单位须向项目组织单位报送,再依次向科技部门报送)。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画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画,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有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套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智慧财产权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金报表,不按期报送的,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立即停止套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有或专业财务就评估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行为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採取停止对该单位事业拨款并收回套用技术研发资金,同时终止项目契约、取消今后一定年度内的申请资格及有关部门取消营业资质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后,2004年颁发的《六盘水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04]26)中涉及的经费管理条款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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