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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

(2019-07-18 18:52:14) 百科综合
离职补偿金

离职补偿金

离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契约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契约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离职补偿金
  • 属性:发放问题
  • 性质:员工自行提出
  • 特徵: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简介

离职补偿金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契约和终止劳动契约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契约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契约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契约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还是要对离职补偿金进行区分,对于终止劳动契约,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员工以前是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的,员工终止劳动契约要按照《关于<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契约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劳动契约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计算止2001年10月该档案废止时)。如果是合资企业或其他性质的企业,好象国家没有明确的标準,但要根据当地劳动契约管理要求而定了。

发放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契约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契约的;
(2)经劳动契约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係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契约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契约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契约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
(9)劳动契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契约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契约达成协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契约的;
(11)劳动契约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契约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上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契约,即经劳动契约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契约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併、兼併、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契约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契约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契约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係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下限限制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契约,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契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契约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契约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準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契约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徵税状况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徵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併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併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範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範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併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三、关于保险行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行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併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行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行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併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係、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係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徵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併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併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档案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档案或档案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係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三条;
    (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僱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行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契约取得经济补偿金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契约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徵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行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第一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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