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由师宗县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1号)精神,落实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师宗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信息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1号)精神,落实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师宗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督导评估的标準及原则
师宗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标準及原则:準确把握和使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準》,不拔高、不降低。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和督政与督学结合,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结合,专项督导与综合性督导结合的原则,从细、从实做好政府教育督导工作。
督导评估时间、範围和对象
时间:按照省、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督导自评和複评。
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範围:结合“两基”工作,督查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经费与投入,教育环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等方面。
督导评估工作程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自评,并将自评书面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办公室。
(二)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进行複查。
(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向全县进行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送全县教育工作督导自评报告。
(四)迎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组複查。
(五)迎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结果处理
师宗县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建立三个制度:一是督导评估结果向有关单位反馈。二是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是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成立督导评估组织机构
成立师宗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领导小组、专家组和自评小组,成立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办公室。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人大、政协联繫教育的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成立以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及教育局各股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自评小组。
成立以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督导室工作的教育局副局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为副组长,教育局各股室主任和县级督学为成员的专家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督导评估领导小组、自评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