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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02 01:32:18) 百科综合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3年7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5月21日《贵阳市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通过时间:2013年7月29日
  • 公布时间:2013年8月20日
  • 实施时间:2013年10月1日

修改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捷运、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二、第三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三、第四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契约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许可权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範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五、第七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準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準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準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準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準计提,不设定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準计提,不设定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準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採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定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定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
六、删除第八条,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第九条修改为:“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八、第十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九、第十一条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蹤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市财政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情况报市督办督查部门。”
十一、将第十三条中的“违规”修改为“违反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办法全文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0日以第9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捷运、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契约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範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许可权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範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準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準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準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準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準计提,不设定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準计提,不设定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準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採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定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定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
第八条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蹤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市财政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情况报市督办督查部门。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拒缴、缓缴、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减免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市政府审批,并于10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后,我市将在轨道交通经过的区(市、县)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我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还本付息等。
根据《暂行办法》,在轨道交通项目经过的各区(市、县),我市将在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出让的土地面积50元/平方米标準计提费用支持轨道项目建设。同时,我市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进行商业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也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在资金分配方面,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将由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5:5比例分配。据市轨道公司估算,预计每年可以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筹集建设、运营资金3亿元。
目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资金构成主要由市财政投入和市轨道公司融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轨道公司融资的资金比例占总建设资金的75%。《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

修改说明

修改的必要性

根据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利用轨道专项资金支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以及採用“轨道+物业”模式实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9号令调整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标準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5号),为利用好轨道交通的升值带动效应,做好资金筹措,确保已签订PPP项目(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下同)特许经营协定的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二期项目及採用PPP模式新建的3号线一期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提高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计提标準十分必要。

修改依据过程

(一)修改依据。
1.《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0—2020)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基础﹝2010﹞2024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批覆》(发改基础﹝2016﹞1494号)
3.《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域快速铁路和城市轻轨交通项目建设的通知》(筑委厅字﹝2010﹞35号)
4.《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7次﹝2018﹞第8号)
5.《关于研究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筑府专议﹝2018﹞116号)
6.《贵阳市PPP项目化运作工作综合办公室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9号令调整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标準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5号)的签批意见
(二)修改过程。
为利用好轨道交通的升值带动效应,做好资金筹措,确保已签订PPP项目特许经营协定的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二期项目及採用PPP模式新建的3号线一期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的可持续开展,根据市政府2018年立法安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7次﹝2018﹞5号)要求,由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办法》修改的起草工作。在修改的起始阶段,市政府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召开了系列会议,3月7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召开研究利用轨道专项资金实施市轨道项目专题会议,3月13日,钟汰甬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提取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撑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方案,3月21日,钟汰甬副市长再次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关于提高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準用以支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会议,4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利用轨道专项资金支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以及採用“轨道+物业”模式实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4号)。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常州、南宁等城市的立法经验与做法,经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市法制局收到送审稿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修改形成修改徵求意见稿,传送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轨道建设与运营指挥部、城乡“三变”改革办和市有关部门徵求意见,同时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徵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覆修改,数易其稿,形成《办法(修改草案)》,已经2018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修改内容说明

(一)关于轨道交通项目範围的调整。
根据国家住建部于2007年颁布的《城市公共运输分类标準》(CJJ/T114-2007)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可以分为捷运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及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根据我市实际建设情况,将第二条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定义修改为“捷运、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增加使用範围的问题。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採用传统的政府资本金+银团贷款方式运作资金实施项目建设,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一系列档案出台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轨道交通在建的2号线一期、二期项目以及拟建的3号线一期项目均採用PPP模式运作。同时结合我市轨道交通PPP模式运作标準,由市轨道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投资人按一定的股份共同设立SPV公司(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具体的融资、投资、建设、更新改造及运营管理。SPV公司获取项目範围内的票务收入、非票务收入和相应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投资补助,政府按特许经营协定约定定期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市政府。因此将第四条中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範围增加“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契约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三)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轨道建设周期长,为保障轨道建设的持续发展,需对轨道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实行统筹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轨道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此,《办法》第六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标準。
根据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化运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轨道公司、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轮反覆测算,在确保贵阳市市、区两级偿债平稳度过的前提下,结合轨道交通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分析,提出计提标準:
1.对于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二期)以及即将建设的3号线一期项目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以及双龙新区辖区,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时,从《办法(修改草案)》公布实施后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準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準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準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如下表:
年 份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年及以后
轨道专项基金计提标準(元/平米)
500.0
550.0
605.0
665.5
732.1
951.7
1237.2
1608.3
2000.0
2.对于规划有轨道交通S2线一期北段和G1线经过的清镇市,考虑其房屋销售价格水平及可承受土地价格低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其计提增幅、年限以及土地範围均与贵阳市中心城区一致,按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如下表:
年 份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年及以后
轨道专项基金计提标準(元/平米)
250.0
275.0
302.5
332.8
366.0
475.8
618.6
804.2
1000.0
3.对于市域快铁经过的开阳县,故其计提标準维持为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标準计提。
4.对于市域快铁及轨道交通均未覆盖的息烽县、修文县,其计提标準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计提。
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县一市的市域快铁和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如有调整,则按照相同情况的县(市)计提标準执行。
(五)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归集、划拨的工作程式。
为了提高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运转的工作效率,结合本市体制管理的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时限,因此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作为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式:(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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