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档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地点:湖北省洪湖市
档案发布
《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档案。
档案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範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湖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範围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资金收存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以下称预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範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受理、审核、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
(三)受理预购人对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预售契约约定支付的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售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向市监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包括基本账户行、一般账户行)。
第六条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须向市监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七条预售人申请监管资金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预算书);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需求证明;
(四)承建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用款需求证明;
(五)项目设备购置契约;
(六)各类配置、工程建设契约清单或相关凭证;
(七)其他工程建设费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监管部门对预售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覆。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第九条银行须凭《洪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用款计画分批次申请用款。
监管部门应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工程预算及建设各阶段资金使用计画等条件核定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额申请支付。监管项目在完成初始登记节点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资金的20%。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停止该商品房项目预售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及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项目的建设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抽查,并与上报的形象进度表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终止对专户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定约定,擅自拨付、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和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不实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与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管理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