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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

(2020-01-20 20:54:33) 百科综合

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

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建设厅。

基本介绍

  • 公司名称: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
  • 成立时间:1988年7月
  • 公司性质:社会团体组织
  • 简称:省房协

协会简介

从成立当初的89家单位会员和3个专业委员会,发展至今已拥有2000多家单位会员,8个专业委员会。业务涵盖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经纪、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测绘、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等众多领域。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房地产行业深化改革,加速城镇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主要任务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範和服务标準,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係,维护行业利益;
2、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3、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託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4、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5、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6、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7、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谘询、新技术(标準)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8、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託,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等工作;
9、发展同国内、港、澳、台地区和国际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协会成员

省房协特聘请省建设厅占世良副厅长、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周茂棣局长、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刘金燕主任和省建设厅房产处刘金联处长为顾问。协会的会长是武汉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光本。副会长分别是:湖北长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涂亿万、湖北现代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游守本、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明、黄石市宏维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武德、宜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主任戴晓波、武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国、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武合生、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生华、湖北永业评估谘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潘世炳、武汉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主任刘天金、武汉市白蚁防治所所长周军、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站站长曾宪武。秘书长罗文卓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为了加强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房协聘请彭显廷、何显棠、高德忠、袁学政、韩汉山5人为监事会监事。省房协8个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副会长担任。

协会章程

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RE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湖北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估价经纪、物业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测量、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发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房地产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城镇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建设厅老办公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範和服务标準,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係,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託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五)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谘询、新技术(标準)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七)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託,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等工作;
(八)发展同国内、港澳台地区和国际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湖北省内从事房地产行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工作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与兄弟会员单位交流与协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準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準: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本会提出退会申请,并交还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採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主任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係。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準。本会会费标準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準通过后的30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契约,明确对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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