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县城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範和加强城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辰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5〕56号)、《辰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範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的确定,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二章资金使用範围
第五条城建专项资金用于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城镇规划、城市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刘晓森林公园建设、创园林县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支出。
第六条城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补助、办公经费等人员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资金审批拨付
第七条业主单位依据施工契约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出拨付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据实核定拨付金额,按照《辰谿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4〕12号)档案规定,填报直接支付表报送县政府,经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支出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準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对城建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挪用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城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加强城建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要配合审计和监察等监督部门对城建专项资金的支出合理性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城建专项资金,擅自变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準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根据《辰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谿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辰谿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辰谿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辰财〔2015〕74号)档案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根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可採用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