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点:酒泉市
- 属性:非营利
- 性质:事业单位
- 职能:纪检组和监察室合署办公
主要职责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中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由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五)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和中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八)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九)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依法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省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统一领导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总结审判经验,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许可权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设定、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绩效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法院系统的武器、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计画管理及分配;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的建设;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市涉及审判工作的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七)接待涉及市中院信访接待範围的民众来访,处理民众来信;转办、交办、催办、督办上级部门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对全市法院信访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十八)承办其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设16个内设机构:
(一)政治部
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中的具体事宜;同党支部一起做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创先争优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承办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具体事宜;协助编制管理部门做好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法官任职资格考试和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办理全市法官等级评定中的具体工作;办理本院干部的考核、任免呈报、调配、工资管理工作;办理全市法院系统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政工工作。
政治部为正县级建制。设主任1名(正县),副主任1名(副县);科级职数2名。
(二)执行局(执行庭)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法办理立案庭转办的诉前保全事项、审判庭裁定的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各审判庭办理);依法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案件;统一领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确定执行任务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案件的委託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上级法院的执行委託;协调市内和本市与外地市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执行局为正县级建制。设局长1名(正县),副局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2名。
(三)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干警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情况;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协助党组和院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组为正县级建制。设纪检组长1名(正县);科级职数1名。
(四)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具体事宜及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的组织安排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起草综合性档案;主管文秘、机要、档案、文印、财务、“两庭”建设、装备、机关事务管理、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计画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安排本院对外接待及相关的外事活动;做好对基层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为副县级建制。设主任1名(副县);科级职数3名。
(五)立案庭
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请求,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对本市基层法院与本市外基层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省高院裁定管辖权;审查利害关係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立案前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决定是否採取保全措施;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和排期开庭工作;核算当事人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办理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对不服基层法院和本院生效的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依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做好对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立案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2名。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审批下级人民法院报核心的有关案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死刑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3名。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1名。
(八)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权及相关契约纠纷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2名。
(九)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契约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2名。
(十)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契约、不正当竞争等智慧财产权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三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1名。
(十一)行政审判庭(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案件工作。
行政审判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2名。
(十二)审判监督庭
审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本院提起的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式提起抗诉的案件;审理因当事人申请不服基层法院裁判而裁定再审的案件;负责本院各审判庭审结案件的司法文书、实体和程式质量评查;负责错案的确认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审判监督庭为副县级建制。设庭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2名。
(十三)研究室
调查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综合性档案、报告,编髮《情况反映》、《法院工作论坛》和《法院审判志》等;负责全市审判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承担法院法制宣传和对外报导;办理司法统计工作;办理法官协会相关工作;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研究室为副县级建制。设主任1名(副县);科级职数1名。
(十四)法警支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承办全市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训练工作;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衔;配合有关案件执行事项;维护机关秩序;配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死刑案件;依法执行其他法警任务;指导、协助基层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法警支队为副县级建制。设支队长1名(副县);科级职数1名。
(十五)司法技术处
负责为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谘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覆,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统一办理对外委託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託工作程式和制度规範;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司法技术处为副县级建制。设主任1名(副县);科级职数1名。
(十六)书记员室
负责对书记员的管理教育;在法官的指挥下,依法做好开庭前的準备工作及相关办案流程事宜,担任各类一、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申诉再审案件的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参与职权调查,完成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各类法律文书的列印、校对和卷宗装订工作;负责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证据及代管物品的登记、保管、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书记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基层法院书记员工作。
书记员室为副县级建制。设主任1名(副县);科级职数1名。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