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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2019-09-08 15:31:03) 百科综合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是天水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 目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 使用地区:天水市
  • 条目:16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规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项目法人的干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託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认确认后,可以作为竣工验收的审计依据。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委託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係、资产权属关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係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範围,按照下列许可权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多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对审计管辖範围有争议的,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关负责。
第七条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範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範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複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清查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规划、土地徵收管理、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採购、供货单位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採购、供货契约中的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画,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直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列入审计计画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採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複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蹤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蹤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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