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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

(2019-12-04 22:09:45) 百科综合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体是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以该机关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代表行政机关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是其个人行为,其行为发生侵权损害理应也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就会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产有限,难以保证受害人应得的赔偿金额,实际生活中也难以行得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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