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本文针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进行分析,以期对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偏重于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义务的分析。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家赔偿义务
- 类别:专业辞彙
- 阐述:针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
- 相关:国家赔偿法
主体

在本文第二条中即对赔偿义务机关义务的内容作出分析,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是对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书、複议机构的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的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还是一种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的机关。 国家赔偿法对由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决定,规定十分明确。在国家赔偿法第一章总则里即明确,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在有关赔偿程式的条文中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而没有直接由国家履行赔偿责任的规定,国家不直接赔偿。
简介
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义务,是一种执行赔偿决定、代为国家履行赔偿责任、受国家委託的法定义务行为。弄清赔偿义务机关不仅是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也是赔偿决定的执行机关、赔偿义务的履行机关,明确赔偿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关係、赔偿决定书是赔偿义务的文字载体,对于理顺国家赔偿中的各种法律关係,顺利推进国家赔偿事业,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大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