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权,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税务行政诉讼权
- 外文名:Tax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ights
- 拼音:shuiwuxingzhengsusongquan
- 解释: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简介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税收法定主义及法治原则说明纳税者有对国家的租税课徵和支出享有民主管理权。纳税者不仅对不法的徵税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也享有提出诉讼,并要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能提起诉讼的只能是直接承受具体税收征管行为的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与具体税收征管行为有直接利害关係的当事人。
纳税人提起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税务机关的徵税行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当事人出境的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覆的行为和税务机关委託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收税款行为等。
二、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级税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提出的诉讼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提起诉讼的时间符合法定的诉讼期限。
如原告不服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应该自接到税务行政複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是收到处罚决定,被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複议决定,申请人可以在複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享有的权利

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
(1)原告享有起诉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抗诉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係或者其他关係的审判人员迴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託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在开庭审理时,经法院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核对并要求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并複製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7)有向法院申请对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权利。
特徵
税务行政诉讼作为税务救济制度有税务救济的普遍特徵,也有自身的特徵,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制度有行政诉讼的普遍特徵,也有自身特徵。(1)是一种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複议机关的行政複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是司法机关对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行政複议机关的外部监督,而行政複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一种自我纠错机制。(2)解决的是税务行政争议。税务国家赔偿虽然总的来说和税务行政诉讼一样是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要解决的是税务行政的损害赔偿问题,而税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複议机关的行政複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活动的一般原则外,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它有其特有原则要遵循:(1)合法性审查原则。我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除了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原则上不直接作出变更判决。(2)不适用调解原则。税务行政管理权是公权力,既是权力又是义务,税务机关不能放弃甚至处分,因而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对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可进行调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3)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4)税务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因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作出的,它应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範性档案。”
受案範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範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範围如下:(1)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徵税对象、徵税範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生疏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託徵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其中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覆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行为。包括:(1)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2)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3)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4)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6)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起诉和受理
在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权是纳税人专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不享有起诉权,并且不能反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税务行政诉讼情况,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程式。根据《行政複议法》和《税务行政複议规则(暂行)》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徵税行为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依法必须先经过行政複议的,必须先经过行政複议;对複议决定不服的,税务相对人可以在接到複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相对人可以在接到複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相对人不经行政複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抗诉。
审理和判决
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重要的环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的审查不受抗诉範围的限制,抗诉人可能得到对其更加不利的判决从而损害的税务相对人的抗诉权。这规定不符合设计抗诉制度的意图,是这司法解释的不合理之处。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审理可分别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