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环境诉讼举证责任转移

(2019-12-02 20:40:18) 百科综合

环境诉讼举证责任转移

环境诉讼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诉讼要求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原告举证的制度。但是,这种由原告举证的制度在环境纠纷的诉讼中并不完全适应。因为环境纠纷涉及环境科学、生产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加之受害人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对加害行为的非法性,加害人的行为与其受到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係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环境纠纷的诉讼中,如果坚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势必使其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使其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鑒于这种情况,在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有了许多重要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举证责任由原告向被告转移。即在环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简单证据,诉讼便可以成立,被告人如不能提出加害行为非本身行为所致的证据,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990年颁布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举出受到损害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被控加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与其环境污染的行为没有因果关係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国关于环境诉讼举证责任转移的首例立法。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