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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侵权赔偿原则

(2019-10-16 10:40:13) 百科综合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侵权赔偿原则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侵权赔偿原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侵权赔偿提出请求,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未经过行政机关处理这一程式,不能直接诉诸法院的原则。实行这一原则的原因是行政机关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及其对相对人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比较清楚,行政处理程式又相对比较简单。

受行政侵权损害的相对人首先向行政机关单独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使赔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使造成损害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补救。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侵权赔偿提出的请求应及时审査,对是否赔偿及赔偿的方式和数额作出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先行所作的赔偿或不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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