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政府令第55号
-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8日
- 实施时间:2017年9月1日
办法发布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8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範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誌的设定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政府实事工程并提供财政保障,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格线化综合管理範围,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在其职责範围内,做好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的执法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自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準,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範围。
第六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际网路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住宅物业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七条(诚信管理)
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违法信息已经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採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鼓励市场主体採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第八条(保险)
鼓励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住宅物业灾害事故防範救助体系,发挥保险化解住宅物业火灾事故善后矛盾纠纷的功能。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九条(文明小区)
本市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情况作为文明小区评选的参考依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小区,不得参加文明小区评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委託管理和自行管理)
住宅物业委託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契约应当对消防安全防範服务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契约约定消防安全防範服务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义务或者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二)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範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画;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契约约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三)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誌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根据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
(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任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协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範服务事项;
(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
(五)组织开展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的志愿消防管理和志愿消防宣传等志愿消防活动,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準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指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任务的技术指导,为业主委员会制定年度消防演练计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灭火、救生技能训练与消防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治)
因规划布局原因导致住宅物业存在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缺失等情形,需要有关部门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的,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採取措施予以整治。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应当包括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实施进度以及人员疏散的临时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义务)
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练用水,对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予以配合。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应对住宅物业火灾的电力、燃气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
(九)在停车库、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消防设施、器材和标誌的设定维护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的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準,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对老旧住宅的特别要求)
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资金,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和建成时间较长的售后公房、直管公房等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老旧住宅,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鼓励和支持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局部套用自动喷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配置的特定要求)
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增设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业主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委託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标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定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誌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捲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定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护费用)
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範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实施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
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业主委员会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催告业主委员会缴付;经催告后业主委员会仍未缴付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督促整改,并定期进行分析,发布消防安全风险提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住宅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的大数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任的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报告并经核实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责任人及时消除。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督範围,并作为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参考依据。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鼓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採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
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消防演练。
第三十二条(消防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执行。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享。
物业服务契约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已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消防档案移交。
第三十三条(房屋装饰装修)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接到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告知后,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準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需要对方消除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消除。
第三十五条(电动汽车、电动脚踏车充电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脚踏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充电要求。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设定电动汽车、电动脚踏车集中充电场所。集中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电动汽车、电动脚踏车充电场所安全规範标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消防执法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住宅物业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分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限制登记)
住宅物业附有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经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附有违法建筑作出认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该住宅物业附有违法建筑的有关事项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对涉及该住宅物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出租等行为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未设定消防安全标誌等行为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管理区域设定消防安全标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规範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存在前两款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约谈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要求其督促业主自行管理机构予以改正。
第四十一条(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报告并经核实的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
市政府新闻办8月15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介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相关新举措。市消防局副局长顾金龙参加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一)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是常住人口超过2400万的超大型城市,建筑密度大,火灾隐患多,其中居民住宅区的火灾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直接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本市制定《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固化以往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住宅建筑火灾教训,补齐城市管理的短板,回应人民民众的关切,为规範住宅物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法制保障。
此次立法在制度体系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实现了突破:一是填补制度空白,完善法制体系。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长期以来没有专项立法,《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后,本市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备,规定更加详尽。二是解决操作瓶颈,实现闭环管理。针对影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地的难点问题,《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从更细、更实、更具操作性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为各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可行的路径规範。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誌的设定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适用範围、住宅物业有关各方的责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动汽车和电动脚踏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了规範。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是适用範围全面覆盖。此次立法将本市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範围,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本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是各方责任具体明晰。根据《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国家标準,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四类主体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此次立法作了梳理和明确。同时,特彆强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三是瓶颈问题实现突破。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在实践中,因缺乏细化的操作性规定,实施的难度较大。为此,本办法明确,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行为要求明确细化。此次立法针对实践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列举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九项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电动汽车、电动脚踏车的充电安全作了专门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脚踏车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每日巡查、检查工作,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安全充电要求。
五是执法监督手段多样。保障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不仅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还需要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开展执法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经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为附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还可以依法採取限制登记措施。此外,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採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二)
一、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现状
居民小区历来是亡人火灾高发区域,致灾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4方面:一是电气故障和用电隐患风险居高不下。近十年,居民小区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亡人火灾共75起,占居民小区亡人火灾总数的28.74%,其中,在老式民宅、群租房、违法建筑、居改非等中,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旧电器“超期服役”等问题尤为突出。同时,近年来电动脚踏车因质量不达标、充电不规範等引发火灾的情况也日益突出,对居民小区消防安全构成新的威胁,特别是一些居民为图方便,将电动脚踏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内充电,一旦着火“生命通道”被堵塞,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二是消防设施缺损且维保不力。部分老旧小区由于先天规划不足,房屋结构差、连片集聚,内部消防设施缺失、消防水源缺乏,消防本质安全度较低。部分老旧小区虽经政府消防实事项目改造,增配了相关消防设施,但因业委会消防意识不强、规範运作不够、维修基金续筹困难以及物业消防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些消防设施常处于故障状态,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三是疏散通道堆物现象严重。从“96119”热线市民民众举报火灾隐患情况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类隐患占举报总量的24%,居全市13类火患举报问题之首。而目前,对小区楼道堆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即便整治,如果后续管理不到位也容易反弹回潮。四是居民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消防部门委託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了上海市公众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调查,结果显示,本市公众消防安全防範意识得分不高,尤其在“对家用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灶具等的检查习惯”、“了解灭火器功能及使用方法”等方面得分较低。同时,从日常掌握情况看,民众主动参与日常疏散演练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举措
针对上述问题,本市出台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要求,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规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对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二是明确住宅物业设定消防安全标誌的要求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定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誌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捲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定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誌。对于未按照规定设定消防安全标誌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明确住宅物业建立消防档案的要求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标準的规定。对于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规範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四是建立条块执法协作机制。《办法》针对住宅物业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执法协作,联合查处此类严重的违法行为。
五是明确提出在住宅物业中的九项禁止性行为和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违法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施行后,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将认真履职,广泛开展《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宣贯等普法教育和常识宣传活动。同时,结合正在推进的国务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国务院安委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公安部夏季消防检查等专项行动,依法从严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为人民民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