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準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档案精神,我县拟对现行区片综合地价作适当修改。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定于2009年4月2日在2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欢迎符合申请参加听证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2009年3月18日17:00前向我局法规监察科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听证会代表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担任;
二、听证会代表应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熟悉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关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
四、听证会代表一旦被指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
五、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能捏造和歪曲事实,遵守听证纪律。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在2009年3月18日17:00前向我局法规监察科提出书面申请。
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一、听证会代表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担任;
二、听证会代表应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熟悉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关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
四、听证会代表一旦被指定,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
五、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能捏造和歪曲事实,遵守听证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