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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9-08-30 13:31:23) 百科综合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 57号令)、《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相关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通过时间:2010年11月26日
  • 印发时间: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相关批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内容主体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 57号令)、《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範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徵收。其收费标準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徵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採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準为: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徵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準收取,由住户负担。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市有关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运送的垃圾量,实行计量补偿。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收取的补偿款,对现行物业收费标準作适当调整(或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在条件成熟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试点,对成效比较明显的,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徵收上,採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奖励。
(二)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徵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準收取,由单位负担;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準收取,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徵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準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五)部分行业收费标準: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準另收,由经营者负担。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髮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
3.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4.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準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託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託收费协定书。具体为:
(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
(二)属市、区财政拨款範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徵收,其余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代征。
(三)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
(四)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範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
(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政府徵收。
(六)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徵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代征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
第八条 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採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採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管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与其委託的代征代收单位签定委託书。代征代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範围和提高收费标準,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置费用,另一部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区送往垃圾处理厂的垃圾量比例,定期拨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费用。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徵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準,扩大收费範围,重複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委託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的有偿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徵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经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开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档案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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