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徵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安置补偿费
- 依据:《土地管理法》
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①徵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準“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準,为该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徵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②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準规定。对徵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準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範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準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④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準。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计算公式
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