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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準(试行)

(2019-04-06 12:35:21) 百科综合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準(试行)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準(试行)》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印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务部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规定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收费标準。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準(试行)
  • 发布时间:二○一○年五月五日
  • 编号:京发改[2010]651号
  •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知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準(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0]6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务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準(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属档案:
1、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準(试行)
2、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附属档案1:

标準内容

(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準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準。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準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覆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準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準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準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準。
1、计件收费标準。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準。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準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託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準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準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準。
(二)计件收费标準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係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準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準: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託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準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準:
(一)案件法律关係複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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