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补偿办法
为规範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项目涉及非住宅房屋徵收补偿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对被徵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非住宅房屋徵收一般採取货币补偿,也可以採用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採用产权调换方式的,应结清被徵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四条 被徵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被徵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标準,根据徵收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被徵收人对补偿标準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徵收非住宅房屋的,还应给予机器设备、物资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标準参照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针对被徵收房屋存在的特殊情况,也可由房屋徵收部门委託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由房屋徵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门委託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费,参考本地区的市场水平确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市住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执行,具体补偿标準根据徵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徵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準不得低于房屋徵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徵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準。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
第八条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房屋徵收部门可以给予奖励费。
奖励费具体名称、标準、内容和奖励期限根据徵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徵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