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是南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档案。
档案发布
为了规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档案全文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準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範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
县监察、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物价、城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监察、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物价、城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画,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有关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準。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要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同时出具县房管局準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设标準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不高于3%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每套住房的价格,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因素在基準价格上进行调节,但不得高于基準价格及上浮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準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準;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準。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準和住房困难标準,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被拆迁户及无房户、危房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式执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向户籍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递交《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书》,同时报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含社区)公示7天。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后有人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经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房管局。
三审核。县房管局收到初审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由县房管局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
四确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县房管局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并採取公开抽籤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户。
五发证。由县房管局向确定的申请购房户核发《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申请购房户可凭该证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县房管局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户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房户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购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房屋,并按出售时房屋市评估价与购买时房价之间的差额按规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房屋收益;县房管局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凭缴款证明办理土地出让及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加注内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缴纳房屋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缴纳的收益,由徵收部门集中向县财政部门上缴,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全县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二十二条 县房管局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设标準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质量负最终责任,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不高于3%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具体每套住房的价格,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因素在基準价格上进行调节,但不得高于基準价格及上浮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準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準;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準。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準和住房困难标準,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旧城改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被拆迁户及无房户、危房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优先购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式执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向户籍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递交《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书》,同时报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含社区)公示7天。对经初审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后有人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经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房管局。
三审核。县房管局收到初审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由县房管局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
四确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县房管局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并採取公开抽籤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户。
五发证。由县房管局向确定的申请购房户核发《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申请购房户可凭该证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凭《南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县房管局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户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房户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购房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房屋,并按出售时房屋市评估价与购买时房价之间的差额按规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房屋收益;县房管局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凭缴款证明办理土地出让及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加注内容,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缴纳房屋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缴纳的收益,由徵收部门集中向县财政部门上缴,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全县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县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二十二条 县房管局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