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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9-06-25 19:50:33) 百科综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是在2008发布的法律法规解读档案。

基本介绍

  • 类别:理解与适用
  • 发布日期:2008
  • 效力级别:xg040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就如何实施《案由规定》向全国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案由规定》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08年4月1日《案由规定》施行起,2001年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制定新的《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而採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案由规定》的公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规範化,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水平。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案由规定》,现就《案由规定》修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几个主要问题谈些认识,供读者参考。
一、起草《案由规定》的背景和过程
《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工作,推动民事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因此有必要对《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同时,自2000年全国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划分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如何加强民事审判业务的管理和司法统计,都需要对案由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确定对《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承担了“民事案件案由细化、补充”的任务,并组成了由研究室牵头、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和立案庭、审监庭参加的课题小组。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对《案由规定(试行)》的修改意见。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建议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近2000个。在对全国各高级法院上报的近2000个案由进行整理、筛选的基础上,课题小组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徵求意见稿)》,先后3次召开全国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代表参加的研讨会,两次书面徵求全国各高级法院的修改意见,4次书面徵求最高人民法院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立案庭、审监庭和执行办的意见,还召开座谈会听取在京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并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徵求意见。经过一年多广泛、深入、认真的调查研究,和数次讨论修改,共形成8次修改送审稿,最后分别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的体系和具体案由进行了较大调整,充分体现了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订工作贯彻了以下原则:案由要简洁明了和清楚,便于使用和掌握;案由的确定要具有实体法或诉讼法依据,要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收案範围(可受理性)的有关规定;案由编排要体现一定的学理性,但更要注重科学性、準确性和实用性,防止疏漏;案由体系编排要考虑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案由体系要有前瞻性,简繁得当,保证案由的灵活性和适度开放性。
二、起草《案由规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事案由的定义和功能。
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对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1}调研过程中,许多法院建议修订时应该明确民事案件的定义和功能,以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了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与功能,即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2}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係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係进行概括。制定科学、完善的案由体系应当具有以下功能:不同的法律关係对应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和不同的案由,当事人通过案由可以了解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以及对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从而有助于準确选择救济途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的性质,可以準确地为案件立案,按照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确定当事人实际诉争的法律关係的性质,最终确定结案案由,从而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科学、完善的案由设定是人民法院实现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划分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司法统计报表栏目中,案由处于报表的主词位置,科学、完善的案由可以为民事案件司法统计提供基础数据,有利于提高司法统计的準确性和科学性,为人民法院管理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综上,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係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係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準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準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準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範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管理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案由并不决定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围。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的起诉在《案由规定(试行)》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援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例。该做法实际上将《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的案由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这是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错误认识。正确理解案由的定义与功能,有助于我们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
关于案由的确定标準。
在调研过程中,绝大多数法院指出,经过多年实践表明,2001年颁布试行的《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案由的依据或标準不够统一,存在法律关係、请求权、诉讼请求乃至诉的形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等多项标準。课题组经研究认为,请求权与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均为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方式。在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请求权体系的前提下,单纯以请求权作为案由划分依据,既不成熟,也无法涵盖涉及形成权、支配权行使的其他案件类型。还有,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往往不止一项,若以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必然导致案由冗长繁杂,或者以偏概全,难以全面反映案件的法律性质。同样,以诉的形态作为案由的确定依据的条件也不成熟。
在徵集意见过程中,各高院一致同意仍旧延用传统做法,即适用普通程式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的性质来确定。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路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便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係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路域名;争议的法律关係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路域名纠纷案件。”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係(包括主从法律关係)的做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包括我国的民法通则)大多是沿着民事法律关係展开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把民事法律关係的基本问题抽象出来,并围绕民事法律关係的三要素进行概括性的规定,而民法典分则部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係具体化、类型化。民事法律关係首先可以分为人身关係和财产关係;在人身关係中再分为人格关係和身份关係,财产关係再分为物权关係、债权关係和智慧财产权关係等;这些法律关係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係。{3}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适用民事法律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该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係进行定性。只有确定了民事法律关係的性质,才能够準确地适用民事法律,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因此,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係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点,而实践中的民事争议和民事法律关係又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点,为了更準确地体现诉讼争点以及便于司法统计,课题组认为在坚持以法律关係性质作为确定案由主要依据的同时,对少数案由也暂时按照请求权、形成权、支配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準进行确定。
关于案由的构成要素。
关于具体案由的构成要素,实践中存在“法律关係性质”一要素、“法律关係性质”+“争议焦点”二要素、“标的物”或“侵权方式”+“法律关係性质”+“争议焦点”三要素等三种主张。课题组认为原则上第三级案由的表述方式应为“法律关係”加“纠纷”。考虑到具体案件中当事人诉争的争议焦点可能有多项,争议指向的客体、标的、侵权方式存在多样性,为了保证案由的简洁明了,也为了避免挂一漏万,第三级案由的构成要素儘量不包含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或者侵权方式。如“买卖契约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在买卖契约纠纷中,可能存在契约效力、标的物质量、欠款等多个争议,若将这些争议一一在案由中表述,必然导致案由冗长繁杂。但在特殊情形下,考虑到案件类型的典型性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少数第三级案由或四级案由包含了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侵权方式、契约种类等要素。如在第三级案由“运输契约纠纷”项下,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单列出公路旅客、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水路旅客、航空旅客、公路货物、水路货物、航空货物、管道运输等契约纠纷。
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
在调研过程中,许多法院提出《案由规定(试行)》的编排体系过于简单(仅有四个部分:契约纠纷案由,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案由,适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不能準确反映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民事、商事、智慧财产权和涉外及海事海商审判各个部分的基本情况,不利于审判业务分工、指导和调研,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管理和决策。许多法院建议按照民事法律关係分类对案由体系进行编排。经调研认为,案由的主要确定依据是案件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性质,其编排体系当然应该参考民事法律关係的分类体系。因此,课题组将第一级案由划分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智慧财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等共10大部分。在第一级案由项下,对每一个一级案由再进行分类,如将债权纠纷参照传统的债的发生原因细分为契约纠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4类,共将10个一级案由细分为30类,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360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这些第四级案由并未穷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案由,所列出的案由只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具有典型性的部分案由。第三级、第四级案由体系内部,具体案由排列顺序按照有关实体法规定的顺序(如契约法对15种有名契约的排列顺序)或者使用频率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列,以便于查找适用。
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在相关部分分别作了规定。具体地,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智慧财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关于案由的适用与变更问题。
《案由规定》按照总分式的方法对案由体系进行了编排,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确定案由时,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适当的第四级案由时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在没有第三级或者第四级案由可供选择时,可考虑适用第二级案由甚至第一级案由。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无名案由,各级法院可以及时上报最高法院,以便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案由的使用方法涉及到案由的确定权在当事人还是在人民法院的问题。在调研过程中,各级法院一致认为,案由的确定权不全在人民法院,也不全在当事人。考虑到当事人起诉时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有时存在某些规避法律的现象,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形,还有涉及地域管辖问题(契约名称与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完全由当事人确定案由,会带来诸多程式和实体问题。案由毕竟是人民法院从程式上实现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的手段,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受理通知书中要明确案由,庭审程式中要明确案由,裁判文书中也要明确案由),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民事案件案由。但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
三、《案由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案由规定》强调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準。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係的性质来确定。鑒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係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係的性质具有複杂性,为了更準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係和便于司法统计,《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係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準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準进行确定。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以直接反映案件的性质。
《案由规定》仍然採用四级案由体系。《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係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智慧财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等10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260个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关于人格权纠纷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案由确定的标準,《案由规定》将《案由规定(试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修改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但没有按照实践中的做法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责任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项下的四级案由仍然使用了损害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是实践中使用多年,已约定俗成,有的在单行法或者部门法里有规定。这部分案由还增加了隐私权纠纷,因为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实践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规定。关于新增加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一般称为人格尊严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纠纷。
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部分,根据近年来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案由进行了整合,修改和新增加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係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等案由。
《案由规定》专门规定了物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之下设定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6个二级案由。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案由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债权纠纷部分,《案由规定》设定了契约纠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和无因管理纠纷4个二级案由。根据经济发展不断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和多个高院的建议,《案由规定》在契约纠纷案由部分修改或者增加了债权转让契约纠纷,债务转移契约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契约纠纷,商品房销售契约纠纷,商品房委託代理销售契约纠纷,委託代建契约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契约纠纷,装饰装修契约纠纷,委託理财契约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契约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契约纠纷,保证保险契约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契约纠纷,林业承包契约纠纷,渔业承包契约纠纷、牧业承包契约纠纷,展览契约纠纷,人民调解协定纠纷等三级或者四级案由。对于多个高院提出在承揽契约纠纷案由下列出水电安装契约纠纷案由,因该项下只有一个四级案由,从体例考虑未列出。
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案由规定》设定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作为二级案由,并在三级案由或者四级案由中修改或者增加了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僱主损害赔偿纠纷,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等。对于《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在讨论中有人主张国家赔偿法已施行,此类纠纷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鑒于民法通则对该条规定尚未修改,而且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考虑,目前不应排斥当事人通过民事救济来保护其权利。
在智慧财产权纠纷部分,根据智慧财产权的专业性特点和目前全国法院广泛设定智慧财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智慧财产权案件的情况,《案由规定》对《案由规定(施行)》分散涉及的智慧财产权纠纷案由进行了合併,单设了智慧财产权纠纷一级案由,并根据近年新制定的涉及智慧财产权的相关法律和审判工作具体情况补充了部分案由。例如,智慧财产权契约纠纷就从契约纠纷部分移到智慧财产权纠纷,还增加了植物新品种契约纠纷,积体电路布图设计契约纠纷,商业秘密契约纠纷,技术转化契约纠纷,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特许经营契约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契约纠纷,特殊标誌契约纠纷,计算机网路域名契约纠纷等案由。
在智慧财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修改了部分案由,增加了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侵犯录音录像製作者权纠纷,侵犯广播组织者权纠纷,计算机软体着作权权属纠纷,侵犯计算机软体着作权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积体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侵犯特殊标誌专有权纠纷,侵犯奥林匹克标誌专有权纠纷,侵犯世界博览会标誌专有权纠纷,计算机网路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根据智慧财产权的特性和规範智慧财产权滥用的需要,《案由规定》新增了确认不侵权纠纷和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确认不侵权纠纷包括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着作权纠纷等3个四级案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就与智慧财产权有关部分,《案由规定》将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列为二级案由,在二级案由下修改或者增加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侵犯经营秘密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串通投标纠纷等案由。
考虑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法、劳动契约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实际,《案由规定》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作为一级案由单列以引起重视。在二级案由劳动契约纠纷项下新设定了确认劳动关係纠纷、劳务派遣契约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案由。人事争议是人民法院近年来新开展的审判领域,随着公务员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施行,这类案件的受理範围还会扩展。目前《案由规定》在人事争议案由项下设定了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任聘用契约争议3个四级案由。人事争议纠纷目前主要涉及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任、聘用契约而发生的争议。
海事海商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专业性很强的一个类型,实行专属管辖,由专门的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纠纷的处理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式上都要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案由规定》把海事海商纠纷单独列为一级案由,便于进行专业化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就专门负责涉外民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工作。《案由规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近年来海事海商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了47个三级案由,基本覆盖了目前海事海商审判的主要範围。与《案由规定(试行)》相比,这部分案由变化较大,保留原《案由规定(试行)》的案由较少。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案由没有包括适用特殊程式审理的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支付令、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案由,后者虽列在第十部分案由,但仍应由海事法院审理。
同样,考虑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上的特殊性,《案由规定》也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单独作为一级案由。
考虑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单行法的规定和民商事审判有其特殊性,《案由规定》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列为一级案由,并设定了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託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二级案由。因为目前法律上和审判实践中没有使用商事纠纷的概念,起草过程中曾使用过特殊民事法律关係纠纷这一概念,由于缺乏依据和易产生歧义,而且这部分案由包括的内容庞大、案由过多,所以根据审委会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和拆分。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适用特殊程式而形成的案件,例如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式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式规定的申请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程式规定的申请公示催告案件,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规定的诉前停止侵权案件及诉前证据保全案件,还有仲裁法、海商法、有关国际公约及司法协助协定形成的特殊类型案件。这些案件具有鲜明的特点,它们往往由利害关係人提出申请而不是通过起诉来启动;这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式或者简易程式,而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程式;对这些案件的裁决不得抗诉,有的案件可以申请複议。所以《案由规定》将这些适用特殊程式形成的案件合併为独立的一部分,作为一级案由。
四、适用《案由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根据《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性质,首先应适用《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因此,《案由规定》施行后就不存在其他纠纷案由的问题,不能在案由中再使用其他纠纷。
2.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契约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涉及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在《案由规定》债权纠纷部分有买卖契约纠纷、担保契约纠纷案由,而在物权纠纷部分列有各种具体物权类型纠纷案由,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两部分案由?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原因关係,即债权性质的契约关係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务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方面的担保契约纠纷,物权转移方面的买卖契约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係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关係,如物权设定后发生的物权之间、物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等有关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以债权关係作为变动原因的物权变动,与作为物权变动结果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两者生效时间不同,法律根据不同,表现在法律关係方面(主体、客体和内容)也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係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係,以便正确确定案由。
3.关于《案由规定》第三部分中“五、物权保护纠纷”与“六、所有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4.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係,属于主从关係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係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係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係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係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係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係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5.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6.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係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係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係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係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并决定是否变更案件的案由。
7.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由的确定问题。《案由规定》没有单列这一案由。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不服该裁定,认为裁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当事人实际诉争的法律关係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8.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和法律适用请示案件的案由,在《案由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因为管辖权异议是程式法上的问题,并不涉及实体法律关係,故出现管辖权异议也不应改变原案件的案由。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也不是独立的诉,同样不需要制定相应的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的制定涉及程式法和实体法等多重法律问题,与诉、诉讼请求、法律关係、民事权利等许多问题紧密相关。但从其功能定位出发,民事案件案由的制定则要更多地考虑为司法统计、审判管理服务的问题。《案由规定》和《通知》通过明确案由的定义与功能、案由确定标準、构成要素、体系编排、案由的使用和变更方法等问题,以及今后採取的案由定期徵集、定期修订措施,基本上能够保证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保持适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民事争议和民事法律关係多样性、多变性的特点。从这一点出发,《案由规定》的制定不失为一次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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