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製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陕发〔2016〕33号)以及《中共鹹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鹹办发〔2017〕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製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总结可複製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提升执法规範化水平。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徵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审核主体建设。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除经办机构(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徵收事项的具体机构)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拟提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政府法制审核前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加强法制机构审核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法制机构内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审核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一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二是具有2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的;三是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的;四是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
3、提高法制审核水平。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细化法制审核範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实际,以及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制定、细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範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1、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参照以下原则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範围:
(1)行政处罚:对法定简易程式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係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準入,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强制: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代履行,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徵收:徵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徵收公民主要生活设施;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徵收决定。
(5)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的全年行政检查计画。
(6)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数额较大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减免缓行政收费决定的。
2、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根据权责清单,梳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徵收六类行政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製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总结可複製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提升执法规範化水平。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徵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审核主体建设。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除经办机构(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徵收事项的具体机构)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拟提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报送政府法制审核前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加强法制机构审核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法制机构内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职审核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需要:一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二是具有2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的;三是具有3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的;四是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
3、提高法制审核水平。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细化法制审核範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实际,以及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制定、细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範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1、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参照以下原则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範围:
(1)行政处罚:对法定简易程式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係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準入,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强制: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数额较大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代履行,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徵收:徵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徵收公民主要生活设施;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徵收决定。
(5)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编制的全年行政检查计画。
(6)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数额较大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减免缓行政收费决定的。
2、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根据权责清单,梳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徵收六类行政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规範法制审核内容。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不同的重大执法决定,确定审核的具体内容,重点围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许可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準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程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製作是否规範等方面,依法开展审核工作。法制审核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1、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式(包括听证程式、陈述申辩程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2、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準、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3、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4、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5、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决定,还应当对徵收补偿方案、意愿徵询情况、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
6、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内容。
(四)完善法制审核程式。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範围和内容的基础上,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範审核程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
1、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準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听证程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不同的重大执法决定,确定审核的具体内容,重点围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许可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準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程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製作是否规範等方面,依法开展审核工作。法制审核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1、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式(包括听证程式、陈述申辩程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2、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準、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3、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4、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5、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决定,还应当对徵收补偿方案、意愿徵询情况、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进行审核。
6、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内容。
(四)完善法制审核程式。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範围和内容的基础上,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範审核程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
1、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由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準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听证程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以调阅被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複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4、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法制机构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製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其他执法材料一起形成卷宗存档:一是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许可权,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準确,执行裁量权基準适当,程式合法、法律文书製作规範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是对超越本机关法定许可权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是对定性不準、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是对违反法定程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是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应当作出执法决定或不应当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5、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4、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法制机构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製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其他执法材料一起形成卷宗存档:一是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许可权,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準确,执行裁量权基準适当,程式合法、法律文书製作规範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是对超越本机关法定许可权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四是对定性不準、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五是对违反法定程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六是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应当作出执法决定或不应当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5、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五)落实审核意见。
经办机构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併报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机构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採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併报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式,报请局(办)务会审议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多措并举、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人员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对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採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该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中的典型材料要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对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对全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市範围内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经办机构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併报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机构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採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併报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式,报请局(办)务会审议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多措并举、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人员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对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採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该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中的典型材料要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对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对全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全市範围内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