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1日,四川省建设厅以川建发〔2005〕152号印发《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该《程式》共15条,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
- 印发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 文号:川建发〔2005〕152号
- 印发时间:2005年8月31日
- 施行时间:2005年10月1日
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的通知
川建发〔2005〕152号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资阳市拆迁办:
为规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
为规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
四川省建设厅
2005年8月31日
程式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式
第一条 为规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式。
第二条 同一拆迁项目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定的被拆迁人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20%的,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会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条 听证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裁决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拆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六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主持,记录员负责笔录。主持人和记录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裁决申请人和其他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係的,有权申请迴避。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实,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确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係的,应当迴避。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应对听证通知书给予确认。
第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 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告知裁决申请人和其他拆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 裁决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 拆迁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
(五) 拆迁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因故不能到会,应当出具委託书委託代理人参加,如既不到场也不委託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一方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製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听证事项名称;
(二)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 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注册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託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四)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 拆迁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六)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应予採纳,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第十五条 听证通知书、听证意见书的送达,可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託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同一拆迁项目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定的被拆迁人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20%的,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会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条 听证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裁决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拆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六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主持,记录员负责笔录。主持人和记录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裁决申请人和其他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係的,有权申请迴避。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实,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确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係的,应当迴避。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应对听证通知书给予确认。
第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 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告知裁决申请人和其他拆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 裁决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 拆迁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
(五) 拆迁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因故不能到会,应当出具委託书委託代理人参加,如既不到场也不委託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一方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製作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听证事项名称;
(二)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 拆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注册地)、法人代表姓名,以及委託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四)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 拆迁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六)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应予採纳,并出具听证意见书。
第十五条 听证通知书、听证意见书的送达,可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託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