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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

(2019-06-28 08:51:18) 百科综合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是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2011年10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以 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确定徵收项目、拟定徵收补偿方案、徵收决定、徵收补偿、特别程式5部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
  • 发布文号: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
  • 发布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 发布时间: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徵收部门、北部新区房屋徵收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8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指导意见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的指导意见。

确定徵收项目

(一)徵收计画。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编制徵收年度计画,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当年徵收计画。
(二)项目申请。徵收项目应由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业主单位等申请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徵收部门提出申请。
(三)项目预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徵收部门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项目进行预审。申请单位应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徵收部门提交项目规划範围以及符合相关规划和计画的证明档案。
(四)项目会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徵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徵收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徵收项目。
(五)确定徵收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批覆确定徵收项目。

补偿方案

(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区县(自治县)政府批覆确定徵收项目后,房屋徵收部门应调查确定徵收範围内房屋门牌号,并向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同时在拟徵收範围公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下达后,不得在房屋拟徵收範围内实施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徵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二)调查登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后,房屋徵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徵收範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徵收範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登记结果公示。组织调查登记结束后,房屋徵收部门应在徵收範围内对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布。
(四)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徵收部门应对申请参与徵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示,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组织被徵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选择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徵收评估机构。
(五)拟定徵收补偿方案。房屋徵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拟定徵收补偿方案。
徵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徵收範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徵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徵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徵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徵收决定

(一)补偿方案报政府。房屋徵收部门应将拟定的徵收补偿方案报区县(自治县)政府。
(二)方案论证。区县(自治县)政府应组织维稳、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法制、辖区街道等有关部门对徵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方案徵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
1、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将经相关部门论证的徵收补偿方案在徵收範围内予以公布,徵求拟被徵收人意见。徵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拟被徵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2、旧城区改建项目,徵收範围内过半数被徵收人认为徵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徵收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拟被徵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方案徵求意见期满后,政府应当将徵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县(自治县)政府作出房屋徵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徵收决定并公告。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划和计画、房屋调查登记、徵收补偿方案徵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徵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均含本数),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北部新区全委会)讨论决定。
徵收决定作出后5日内在徵收範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徵收补偿方案和行政複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主城区内被徵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徵收项目,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徵收部门应将徵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徵求公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等相关资料报市级房屋徵收部门备案。

徵收补偿

(一)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徵收决定公告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徵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徵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结果向被徵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徵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并解释。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徵收部门提供委託评估範围内被徵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徵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徵收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覆核评估。对覆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覆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门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覆核结果进行鉴定。被徵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签订补偿协定并建立档案。补偿协定由房屋徵收部门与被徵收人签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徵收人,实行先签订协定先选择的方式,原则上只能选择与被徵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等相对应的产权调换房屋。不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準、存在产权纠纷和抵押行为的房屋禁止用于产权调换。
签订房屋徵收补偿协定后,被徵收人应当将被徵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併交回,区县(自治县)房屋徵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补偿档案。
(三)分户补偿公示。房屋徵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徵收範围内向被徵收人公布。
(四)注销权证。房屋徵收部门在房屋徵收补偿完毕后,应及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被徵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工作。
(五)审计。房屋徵收部门对实施的徵收项目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并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公布审计结果。

特别程式

(一)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徵收部门与被徵收人在徵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徵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徵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徵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徵收範围内予以公告。
(二)複议或诉讼。被徵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强制执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複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徵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重庆市国有土地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程式图(略)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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