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蒙华铁路韩城段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9-03-12 19:14:54) 百科综合

蒙华铁路韩城段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蒙华铁路韩城段房屋徵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蒙华铁路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蒙华铁路韩城段建设範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依据《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韩城段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準有关问题的通知》(韩政办发〔2015〕179号)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被徵收三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徵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单位是经韩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韩城市桑树坪镇人民政府,由桑树坪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韩城市桑树坪镇蒙华铁路搬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房屋被依法徵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按照程式依法征为国有。
第五条房屋徵收範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手段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徵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以韩城市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证为计户单位。即:一户一证。无证的,结合实际并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为準。其产权房屋的性质,面积及附属物以宅院为单位,由征迁指挥部与徵收房屋涉及的村组委託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评估公司进行测绘评估。
第七条房屋徵收安置方式分为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被徵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第八条徵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
1.测绘、评估机构由桑树坪镇人民政府委託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评估公司进行测绘和评估。
2.实施房屋徵收部门为桑树坪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次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
3.被徵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宅院为单位,由测绘和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
4.评估结果确定后,由徵收部门将结果向被徵收人告知,并进行解释说明。
5.徵收房屋评估价格为被徵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未包含搬家补助费、过渡补偿费)。
6.被徵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通过房屋徵收部门向原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覆核申请。
第九条宅院和安置人口认定
1.宅院认定以宅院现状为基础,以宅院内家庭人口为单位进行认定。
2.安置人口认定以发布搬迁公告之日在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征迁所涉村组农业人口为準。
3.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的本村村民可纳入本次安置人口。
4.在搬迁範围内长期居住,“一头沉”家庭非农户籍人员;属于本村老户,且长期稳定在村居住的祖遗户以及离退休后户籍迁回农村并在农村常住的返乡人员,出具相关证明,经房屋徵收部门审查,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5.安置人口认定结果经村委会确认公示后报房屋徵收部门,经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民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公示人口有异议的,可通过村委会或搬迁工作组向房屋徵收部门书面提出複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徵收部门研究确认。
第十条搬迁补偿与安置
被搬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和“户内人均30平方米1:1置换新区安置房方式”(以下简称进城回购房安置)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列入徵收範围的农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即放弃房屋安置的),依据被徵收房屋统计、调查所载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装修内容等,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农户,按其核定搬迁人口每人30㎡计量标準,每平方米补助1:1置换房屋差价1200元。
3.按照宅基地手续,由各村委会负责,每份宅基地给予8000元补偿,宅基地面积以三分计算,超过三分的按三分计算。
(二)进城回购房安置
1.被列入徵收範围的农户,选择人均30平方米补偿的,以院内现有两层以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兑换搬迁安置房。按其核定搬迁人口每人30平方米计量标準等面积置换安置住宅房,互不找差,多余的按评估价予以现金补偿。合法正房面积小于安置指标面积的,剩余指标面积可按每平方米800元重置指标;利用此补偿方式选择安置住宅房小于安置指标面积的,政府以每平方米1200元回购剩余指标,大于安置指标面积的按每平方2459元补交。
2.选择进城回购房安置的农户,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
3.安置小区及建设标準:陕煤韩城矿业公司新兴、新康小区。拟安置总户数362户,1648人,按人均30㎡,安置房成本价为2459元/㎡。22种户型,14种面积。分别为:94.66㎡、94.77㎡、95.96㎡、97.6㎡、97.68㎡、99.58㎡、100.05㎡、100.72㎡、100.82㎡、101.01㎡、117.07㎡、120.65㎡、128.37㎡、137.55㎡。安置房交付时达到毛墙毛地入户门和套内门窗,配套道路、绿化和其他设施到位。
(三)每一农户只确认一处宅院,多余宅院按房屋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参与房屋置换。同一户有2处以上宅院的(含2院),以有房屋的农户常住宅院用于房屋置换,其他宅院予以货币补偿。
(四)对祖遗户、外来户、非农户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五)对于征迁範围内的空宅基地,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批覆或其它能证明宅基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书为据确认其性质,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搬家补偿费
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并交出钥匙者,选择房屋置换的,每户发给搬家补偿费3000元(含回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发给搬家补助费1500元。
第十二条过渡补偿费
1.被徵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由指挥部按照一户一证每人每月200元的过渡补偿费,过渡期为一年。
2.选择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
第十三条自房屋徵收公告之日起,宣传期结束后被徵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协定的,每户发给奖励费5000元;在签订协定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的,每户发给奖励费5000元;超出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贫困户、特困户搬迁政策
在拆迁过程中,贫困户和特困户可以享受搬迁补助金。具体程式为:由贫困户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组评议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实地核验后发给贫困户搬迁补助金(具体金额由指挥部解释)。
第十五条被徵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引发一切不安全事故,责任由被徵收人负责。
第十六条指挥部与被徵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家费、过渡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定。补偿协定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定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指挥部与被徵收人在徵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指挥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徵收範围内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也可以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複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徵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面积均指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韩城市桑树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及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