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徵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徵收,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总 则
第一条适用範围
龙海市中心城区(包含石码镇、海澄镇、榜山镇、紫泥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补偿安置。(其余非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徵收区域
以项目徵收红线图为準。
第三条徵收部门、徵收实施单位和徵收期限
徵收部门: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徵收部门可自行或委託徵收实施单位与被徵收人签订《房屋徵收补偿安置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由徵收部门或徵收实施单位提供规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和周转房等具体工作。徵收部门对房屋在徵收範围内实施的房屋徵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并监督。
徵收期限:徵收期限以政府发出的徵收决定公告为準;
徵收对象:徵收红线範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等。
第四条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
就地安置的安置房地点为本徵收红线範围内的地块。(安置房必须明确地块土地性质和安置房规划条件)
异地安置的安置房地点为本徵收红线範围外指定的安置地块。(安置房必须明确地块土地性质和安置房规划条件)
第五条房屋徵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房屋徵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徵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1.被徵收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準。
被徵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用途和土地批准的用途为準,或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书为依据。
2.未能提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书的房屋,其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徵收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以原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给予认定。
(二)徵收l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90%给予认定。
(三)徵收1991年7月13日后至徵收决定公告公布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视为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但被徵收人若能按规定搬迁的可按被徵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含土地价格)。徵收决定公告公布后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四)被徵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净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满2.2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採取货币补偿方式。
3.被徵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準GB/T17986.1-2000)规定计算。
第七条房屋补偿标準的确定
1.各类被徵收房的补偿标準及住宅房装修补偿标準详见附属档案1、附属档案2、附属档案3、附属档案4。
2.对本办法所列补偿标準有异议的,可委託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徵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同时进行估价,评估价格经徵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价格徵收当事人不认可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评估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评估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4〕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和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徵收补偿的相关优惠政策等。
第八条房屋徵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营业性用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
2.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和公益事业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腾房签订协定先选房”的原则。被徵收人在徵收期限内腾房并签订《协定》的,由徵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定》顺序号,被徵收人凭《协定》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徵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籤订《协定》的,以抽籤形式确定《协定》顺序号。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徵收人在徵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定》的,由徵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徵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⑴被徵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係达不成协定的;
⑵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⑷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5.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被徵收建筑面积较大的,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能扩购。
6.徵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祠堂以及文物古蹟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徵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未能解决的房屋,徵收实施单位应在徵收前就被徵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屋徵收部门报请龙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办理徵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徵收範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