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霍邱县城区房屋徵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

(2019-05-08 20:19:44) 百科综合

霍邱县城区房屋徵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

霍邱县城区房屋徵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徵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提高房屋徵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内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涉及房屋徵收补偿使用购房券方式进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购房券安置是指徵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自行向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徵收安置。
购房券是徵收人给予被徵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
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其计算标準及价款:按照《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1. 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徵收房屋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徵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的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徵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2. 被徵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徵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徵收人根据国有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别按2200元/㎡与950元/㎡进行扣减,再扣减被徵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被徵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徵收人也可以选择按上款规定进行结算。因分户造成被徵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购房券券载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奖励、搬迁费、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第五条 县房屋徵收部门负责购房券安置管理及购房券文本的印製。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购房券安置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管,制定购房券结算相关细则。县房管局负责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徵集信息、对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局负责购房券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购房券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动态管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县城区有在建或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提供的商品房源是:1. 现房的,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 期房的,必须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确保购房户购房安全。
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及相关楼盘资料,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对符合参与资格的、与其签订购房券安置承诺书并备案,同时在县政府网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购房券结算。
购房券安置承诺书主要承诺以下事项:1. 所有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房源必须全部对购房券购房户开放;2. 所开放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徵收项目现场及房地产交易中心公示,供被徵收人自主选择;3. 所开放的房源自签订购房券售房承诺书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提高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4. 提供的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5. 不得因购房人使用购房券抵扣购房款而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优惠,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证信息全面、及时、準确;6. 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计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购房券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购房券安置操作程式及相关规定。
(一)操作程式
1. 徵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核算被徵收房屋等补偿(助)款及应安置房屋等价款,并与被徵收人签订房屋徵收补偿协定;
2. 被徵收人在约定时间内腾空交房,签订协定后凭协定领取购房券;
3. 被徵收人自主选择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源,凭购房券支付购房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定;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徵收人办理购房券结算相关业务。
(二)相关规定
1. 购房券只限被徵收人在县城区内购买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含住宅房、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等,不含二手房,下同)。
2. 购房券实行实名制,只限被徵收人本人(户)使用,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不得兑换现金;
3. 被徵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房,与被徵收房屋证载面积相等部分(以签约时交出的证件为準),办证时只收工本费。
4. 购房券自被徵收人领取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徵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自动失效,由房屋徵收部门按被徵收房屋的评估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或指定就近安置点给予产权调换,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徵收人自行承担。
5. 被徵收人选择购房券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
第八条 购房券的结算。(一)被徵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购房券券载金额的,由被徵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低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徵收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先行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徵收人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和购房发票,与徵收人每月上旬结算一次。1. 期房结算:购房契约生效并按规定备案的或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购房券金额的80%;2. 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徵收人后拨付。
购房款均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契约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条 参与购房券安置的工作人员在购房券的印製、填发、保管、结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徵收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