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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9-06-02 14:26:47) 百科综合

巫山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

巫山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维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徵用土地公告办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是徵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加快巫山经济发展,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式,根据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对拟徵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补偿和对应安置人员进行安置,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徵收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 徵收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四条 凡在巫山县行政区域内征地,用人单位、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征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巫山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地办)在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导下,负责统一征地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徵收土地搞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儘量利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七条 徵收土地的丈量办法:徵收集体土地丈量由县征地办组织有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绘製成图,按图计算徵收土地面积。
第八条 徵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徵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青苗补偿费及建构筑物)、安置补助费组成,补偿安置费用标準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徵收土地实行包干办法。建设用地单位交付全部土地统征包乾费用,并将包乾费用交付给县财政专户管理,县征地办负责所有徵地事务,向被征地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组织落实人员安置,按期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土地。
第十条 土地统征包乾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征地报批规费。征地补偿费包括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青苗补偿费及建构筑物)、安置补助费、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经费、中介机构征地勘界测量分户费用等;征地报批规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土地统征包乾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交付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分户记帐,专户储存,统一列支。
第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已获批准的建设用地範围内土地时,用地单位应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后拟订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实施供地方案。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契约;属划拨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契约。按契约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后依法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徵收巫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範围内土地的,统一征地按以下程式办理:
(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画以及县域经济建设发展计画制定年度建设用地计画和统一开发利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工业和经营性用地不得依申请出让,必须实行招拍挂。
(二)发布拟征地通告。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建设用地计画和统一开发利用方案,发布《关于拟徵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通告》,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予以公告,明确告知:拟徵收土地权属、範围、面积、地类、补偿标準、安置途径;自通告张贴之日起,凡在拟征地範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建(构)筑物青苗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拟征地範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积极配合调查,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数据为準。
(三)组织实物调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託县征地办进行统一征地,县征地办对拟徵收土地权属、範围、面积、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建(构)筑物、产量、产值以及劳动力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统计,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计画耕保科)。
(四)制订征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计画耕保科)根据调查情况拟订本年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以下总称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发布征地公告。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徵收土地在被征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其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徵收土地用途、範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準、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範围。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指定的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登记的,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调查核实数据为準。
(六)拟订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按照批准徵收的土地面积,由县征地办依法组织县国土事务所(中介)勘界、测量和分户,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征地补偿登记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拟订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徵收各类土地的具体补偿标準、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所有者应得到的补偿费用数额、人员安置具体方式、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期限等。
(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确认的征地补偿登记,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拟征地範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对本通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拟征地範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听证的,可在发布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局提出听证申请,国土房管局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式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由县征地办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定。
(九)征地协定和委託征地包乾协定经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定后,县征地办实施征地协定,支付有关费用,组织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落实劳动力安置,占用耕地的负责组织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工作。
(十)征地协定实施完毕,被征地单位应按协定约定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统征包乾协定、征地协定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围、数量;
(二)包乾费用或征地费用总额和支付时间;
(三)人员安置方案,地上建筑物拆迁方案;
(四)土地交付使用的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统征包乾协定和征地协定中的未尽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按照协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配合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好土地统征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同被征地单位之间不得逕直协商征地事宜或者洽谈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地统征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召开被征地村社干部民众会议,做好征地前宣传动员,确保被征地村社干部民众思想统一,积极配合支持征地工作;
(二)负责提供被征地村社和拟征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和组织民众“全天候、跟蹤式”随征地工作人员,做到準确指界和及时调解征地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制止农民在征地範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建(构)筑物,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四)负责制定和审查《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讨论并通过《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五)负责以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协助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好农转非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生产生活安置;
(六)协助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按程式完成征地报批,县征地办按征地协定约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落实生产生活安置。征地补偿费拨款程式为:归属个人所有的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及安置补助费等,经公示接受民众和社会监督后,由县征地办委託银行支付到户;归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等费用,其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经村社签字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由县征地办委託银行支付。严禁截留、私分、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补偿标準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配合建设用地单位向工程验收部门提供有关征地资料。工程项目验收后,经建设用地单位申请,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依法向建设用地单位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努力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险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公安部门要办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户籍登记和及时打击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县统计部门要会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準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将定期开展土地徵用补偿费专项审计,并延伸到村社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外资金检查,清理小金库、清理银行帐户等方式促进征地补偿费规範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违反本规定,私自协商征地事务或者洽谈补偿费、补助费的,由县征地办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地单位未按照委託征地协定的约定支付征地费用的,县征地办可以解除协定,并可要求违约赔偿;县征地办未按照委託征地协定的约定,完成征地任务的,应当返还征地费用,用地单位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但因不可抗力、被征地单位的行为造成征地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徵用土地的,由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挠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征地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征地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巫山县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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